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使用管理,日前財政部制定并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明確,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重點支持范圍包括: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大氣環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設(用于此項的經費不得超過資金總規模的5%)、細顆粒物(PM2.5)與臭氧(O3)污染協同控制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防治資金包括:支持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項目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對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生態環境領域真抓實干成效明顯的市(地、州、盟),予以定額獎勵;對大氣環境質量優良且保持較好,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較大,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突出,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予以定額獎勵。
其他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包括大氣環境治理、細顆粒物(PM2.5)與臭氧(O3)污染協同控制和大氣環境管理能力建設以“地區PM2.5濃度改善情況”“優良天數目標實現情況”“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氮氧化物(NOx)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四項指標為分配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30%、30%、20%、20%;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可根據資金使用績效、生態環境改善成效、預算執行率等情況對資金分配結果進行調整,體現結果導向;因素和權重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后實施。
此前,財政部發布《關于提前下達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的通知》(下稱《通知》),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氣污染防治資金作了安排,中央補助共計150億元。其中,河北省34.36億元,山東省25.29億元,陜西省21.79億元。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資金安排合集73.4億元。其中,山東省18億元,陜西省16.2億元,河南省14億元。
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整體績效目標為,通過支持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工業污染深度治理、移動源污染防治等重點工作,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不斷優化調整,促進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通知》還特別提到,為確保農村地區清潔取暖改造后長效運營,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綜合考慮本地區清潔取暖實際運行、農村居民實際收入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續發展等情況,統籌安排中央和地方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用于農村清潔取暖運行補貼,精準施策,重點向農村特困人群傾斜,確保農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