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對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及相關的價格、市場運行機制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改革深化的方向與任務,對于進一步激發全社會創造力和市場活力,特別是我國經濟的疫中恢復和疫后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
筆者認為,電力行業具有要素資源豐富、市場體量大、行業帶動性強的特點,電力體制改革在促進和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過程中,可以發揮“四兩撥千斤”“提檔加速”的作用。電力體制改革不應停滯、不能停滯,而是需要大力深入推進。
一是加快完善電力數據要素的市場化配置。當前,電力系統數據高度集中在電力系統調度中心、交易中心、電網運營企業的生產和營銷部門等少數單位或部門。這些數據很多是具有極高社會治理價值、產業引導價值和市場商業價值的。
從近些年能源互聯網、智慧能源的大熱,到行業景氣度預測分析、再到城市能源電力系統規劃和民生改善,都充分體現了電力數據的高價值。
因此,建議國家相關部門要加快實現電力數據的分級分類管理,盡快明確電力生產、運行、管理和銷售等類型數據的所有權、使用權、采集權、收益權、交易權等權利,重點劃出邊界和紅線,為電力數據要素市場化保駕護航,杜絕公共資源浪費和私利化。
二是將深化電價改革作為完善要素市場化的重要抓手。在傳導電價政策紅利方面,地方政府要全面落實國家電價政策,電網運營企業要執行到位、執行徹底,避免出現電網企業直供用戶享受紅利,而地方電網或躉售關系電網(如新疆建設兵團的多個電網)卻“兩手空空”的局面。
在輸配電價方面,嚴格執行定價成本監審與定價辦法相關政策,形成結構合理的輸配電價。在交易電價方面,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市場化定價,加快完善跨省跨區電力價格市場化機制。在支持實體產業方面,實施與高載能行業市場周期、上游發電成本相掛鉤的行業電價政策,促進電力與高載能行業的協同融合發展。
三是完善電網管制類業務與市場化業務的監管。對于電網運營企業開展的管制類業務,包括輸電、配電服務等,以保證價格合理、服務達標,確保電網公平開放為重點,實施有效監管。
對于電網運營企業開展的市場化業務,包括綜合能源、電動汽車等服務,除了與管制類業務實施嚴格的“人財物”分離外,重點要嚴格落實反壟斷、維護公平競爭相關法規,營造和維護公平、開放和透明的市場環境。
建議在市場化業務發展初期,政府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關政策,限制電網運營企業在市場化業務方面的市場占有率,為其他有實力的社會資本進入留有空間,之后,隨著業務發展和市場成熟,逐步放開限制。
除此之外,建議政府繼續深入推進基于用戶側配電資產的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鼓勵有實力講信用的社會資本參與,實現技術、人才、數據、資本等多類型要素高效配置。同時,建議政府對于社會資本更容易參與的業務管理,如分布式發電等,減少事前審批,采取事前承諾,“兩隨機、一公開”事中事后監管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