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電網企業,整個行業都需要進一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最終受益的也將會是整個社會。
近日《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2020年版)發布。它于全社會而言,有利于改進政府對電網企業的價格監管,有利于進一步擴大電力市場化交易,有利于降低實體經濟用電成本;于電網企業而言,則有利于促進電網企業加強內部管理、降本增效。結合2016年版定價辦法和其它相關文件,為了提升電網企業投資運營效率這一目標,能觀察出對電網企業監管趨勢,總結一句話就是:沒有最嚴,只有更嚴。
首先是成本核定上限更嚴。相比上版文件,這版文件主要體現為運營成本核定更嚴。上版文件中僅是監管周期新增材料費和修理費的核定上限標準就已達到監管周期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2.5%,這還不包括職工工資。而這版中,監管周期新增材料費、修理費和人工費三項合計按不高于監管周期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2%。
其次是收益核算更嚴。主要體現為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和權益資本收益率這兩項指標。從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分析,一方面將本可以不用強調但又不得不單獨說明的電儲能設施、獨立核算的售電公司資產等剔除在外,另一方面通過新設“預計新增單位電量固定資產指標”,將預計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按照不高于歷史單位電量固定資產的原則核定。
而從權益資本收益率分析,上版中非政策性有效資產權益資本收益率按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考慮,而本版中權益資本收益率則表述為“原則上按不超過同期國資委對電網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確定的資產回報率,并參考上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企業實際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核定”。
而根據《國家電網有限公司2018年社會責任報告》,2017年凈資產收益率4.31%、2018年為3.36%,2019年數據雖然還未公布,但大概率只會更低。
再者是投資決策嚴格。預計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要符合電力規劃的電網投資計劃;允許企業自主安排,但不符合電力規劃、未履行必要核準、備案程序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不得納入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范圍。
雖然項目投資是企業自主行為,但是輸配電項目不同于一般市場性競爭項目,輸配電項目需要通過輸配電價回收并由所有使用共用網絡的用戶買單。所以它雖然由企業自主安排,但是不能完全由企業自主決策,需要符合電力規劃。
而電力規劃由誰負責呢?電力規劃由政府負責。根據《電力規劃管理辦法》(國能電力〔2016〕139號),省級電力規劃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但是電力企業應提出規劃建議,支持和配合規劃工作。
最后是投資效果考核更嚴。不是項目投完就結束,還得對投資效果進行考核。一是歷史單位電量固定資產將影響預計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的核定;二是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在監審期間內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實際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擅自提高建設標準的輸配電資產相關成本費用支出用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參考《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發改價格規〔2019〕897號)。
為了提升投資效率,也對電網規劃提出了更高要求,電網規劃考慮的不僅僅輸配電安全冗余度,還得充分考慮設備利用率。同時電力規劃雖然是政府主導,但是電網企業作為電力規劃的參與者和實施者,也需要通過規劃階段的合理建議避免將來投資效率低下問題。
總而言之,通過強化合理約束和實化監測制度對電網企業降本增效的監管趨勢將越來越嚴,而圍繞電網企業生存的咨詢、工程、設備等上下游企業也將面臨更嚴酷的市場環境。其實不只是電網企業,整個行業都需要進一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最終受益的也將會是整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