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發布公告,就《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顯示,電網企業應全額保障性收購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符合并網技術標準并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按規定豁免的除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除市場交易電量外的所有上網電量。業內人士指出,此次《征求意見稿》對電網企業將起到進一步監管作用,但從執行角度來看,仍可能存在一定阻力。
解決當前行業消納需求
根據《征求意見稿》,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除市場交易電量外的所有上網電量,并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包括優先發電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兩部分,其中優先發電電量是指保障性收購電量等由國家政策明確要求優先上網的電量。
據介紹,《征求意見稿》是在2007年發布的《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原電監會25號令)基礎上修訂而成。《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保障性收購電量的核定需要綜合考慮電力系統消納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并根據可再生能源并網、電網運行、產業發展和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秘書長李丹認為,目前制約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最關鍵的兩個問題是補貼拖欠和并網消納,此次文件出臺的首要目的就是解決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問題,但與12年前相比,業內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期待已經大有不同。
“在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初期,可再生能源企業仍希望實現全額電量并網,但多年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與電網的發展存在一定的不匹配性,目前業內更加希望利用電力市場交易的方式解決一部分消納的問題。”李丹說。
光伏協會副秘書長劉譯陽也指出:“自2016年核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小時數以來,保障小時數之外電量是可以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此前版本已不適用于當前風光發電現狀。若本監管辦法能夠出臺并得到有效執行,將進一步緩解目前限電地區的棄風棄光現象,保障2020年全國平均棄風、棄光率控制在5%以內目標達成。”
對電網企業要求更加細化
據了解,與此前版本相比,《征求意見稿》對電網全額保障性收購的適用范圍、執行細則等方面做出了調整。
李丹指出,此前版本中水力發電仍包含在可再生能源范疇內,而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為風電、光伏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發電參照執行,總體上看,相關規定的條文規范性及統一性得到了提高。
同時,《征求意見稿》也明確表明,“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規定要求,規劃建設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設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建設、調試、驗收和投入使用,保證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機組電力送出的必要網絡條件。”對此,劉譯陽指出,目前我國光伏、風電項目正逐步進入競價、平價階段,接網消納則是項目建設的前置條件,本辦法若最終出臺也將有利于電網和企業方面更加有效銜接接網消納意見及接入工程實施等事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見稿》對電網企業結算可再生能源電費、向監管機構報送發電上網相關情況的及時性也做出了要求。從監管層面來講,《征求意見稿》也明確規定,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要能夠依法對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相關機構應責令限期改正。李丹認為,與此前的電力監管政策相比,《征求意見稿》對電網要求進行了細化,考慮的因素也更加全面。
執行效果是關鍵
多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對可再生能源行業來說是一大利好,對電網企業形成了一定的約束,但針對部分條款目前仍存在爭議,未來能否有效執行才是這一政策的關鍵。
“從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可再生能源法》的執法檢查情況來看,長期以來,在部分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并未得到有效執行。這一《征求意見稿》正是從監管層面入手,明確了上網電量包括優先發電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并提出相應監管要求,對電網企業的監管將更加明確。在保留相關法律責任的同時,新增加的‘第二十一條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根據轄區實際制定本地區監管辦法實施細則’也有利于具體監管辦法得到貫徹執行。”劉譯陽說。
然而,劉譯陽指出,目前部分電網企業對《征求意見稿》有一定的反對聲音,如果最終出臺,要執行這一政策可能仍有一定阻力。
在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原主任李俊峰看來,這一《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對電網的監管和懲罰措施只是一項“保底”措施。“真正要解決消納問題,不僅需要‘批評’,更需要調動電網進行可再生能源電量并網的積極性,鼓勵電網利用多種途徑主動進行消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