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發9號啟動本次電力體制改革以來,制度設計部門一直在思考如何有序健康推進電力市場建設。今年9月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加強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的意見》,明確要規范參與交易行為,嚴禁不正當競爭,促進售電企業公平參與市場交易,確保參與市場交易的售電業務與其他業務獨立運營并制定相關工作規范。
當下,存在兩種現象。一是現實中各省市電源側普遍利用寡頭壟斷市場優勢達成一致約定,給予非關聯售電公司高價、關聯售電公司低價,以及電源側關聯售電公司低價去搶用戶或者發電企業用遠低于給予非關聯售電公司的價格直接去電力市場搶用戶的現象非常普遍;二是國網綜合能源服務省級公司在各市級公司成立分公司,由所在區域市級公司分管經營領導、營銷部等職能部門領導兼任分公司領導并負責業務開拓。
第一種現象是導致各省市均有售電公司退市、售電公司告發電企業壟斷等的根源;第二種現象有可能引起輸配電價核定不真實,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本應限于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發生的直接費用以及需要分攤的間接費用,但由于工作人員兼任而可能將綜合能源服務分公司相關費用轉嫁進入;第二種現場還有可能因兼任人員利用擔任電網市級公司職務之便,用非正當競爭手段為綜合能源服務分公司獲取業務,在綜合能源服務市場再次形成壟斷。
電力市場建設反壟斷不如反不正當競爭。電力行業寡頭壟斷市場是先天的,但不正當競爭是后天的,需要在監管上、制度設計上加強。一是對發電企業或關聯企業進行售電底價限制,明確直接銷售價格不得低于給予非關聯售電公司的價格,否則視為不正當競爭;二是綜合能源服務公司人、財、物必須與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的企業進行完全隔離,規范運行。
電力市場建設,監管需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