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去年531新政的起伏,我國可再生能源在2019年邁入了可再生能源“平價上網”時代,國家能源局于1月10號發布了《關于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有關工作的通知》,鼓勵“通過出售綠證獲得收益”。記者今天特邀能源行業的觀察者呂成之,來給大家說一說中國綠證的那些事兒。
婚姻里有個綠本本,叫做離婚證,意味著心碎心累,或是好聚好散。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里也有個綠本本,不過寓意倒是好得多。這個綠本本叫“中國綠色電力認證書”,簡稱“綠證”。
所謂綠證,是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對符合條件的風電光伏項目的上網電量頒發的電子證書。購買一張綠證也就意味著有1000度的綠色電力確保被消費,是買電方對于風電光伏的環境效益購買,也是其環保理念的體現。發電企業出售綠證的電量就不再享受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的資金補貼。現階段,認購價格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爭確定,規定價格不高于相對應電力的補貼。
經歷了去年的起伏,我國可再生能源在2019年邁入了可再生能源“平價上網”時代,能源局于1月10號發布了《關于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有關工作的通知》,鼓勵“通過出售綠證獲得收益”,這使得綠證這個綠本本的意義變得更加非同一般。
之前國家為了扶持可再生能源,給許多可再生能源項目提供補貼支持,然而由此帶來的巨大財政壓力使得這一政策難以長續,于是綠證政策作為輔助登場亮相。現在有了新文件的加持,綠證的核發范圍不僅得到拓展,長期居高不下的價格劣勢也有望得到緩解。
首先,先前只有享有國家補貼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可以獲取綠證,現在其它平價上網的可再生能源項目(例如山東東營市河口區光伏發電市場化交易項目、中節能鄂托克旗200MWp光伏平價上網項目)一樣可以申請。
其次,價格過高是我國綠證自出現以來一直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實行綠證交易的初衷在于替代補貼,因此持證項目在出售綠證時,必然會促使成交價格盡可能的逼近補貼金額,而不是根據市場供需定價。現在核發的范圍得到了拓寬,對于那些沒有補貼的項目來說,出售綠證帶來的收益屬于額外收入,因此在議價時不會以靠近補貼金額為標準,再配合國家即將出臺的綠證配額制,將大大推動綠證采購在企業用戶中的普及。不過,即便新文件促成降價,中國綠證的價格依然遠遠高于國際平均水平。從企業電力用戶的角度出發,除了價格過高以外,我國綠證還有一些根本性的問題有待厘清。
內部的糾結:綠證自愿市場和綠證配額市場的關系
目前我國的綠證市場主要是自愿認購為主,但是配額制市場登臺已經指日可待。理論上來說,這兩個市場會互為補充,拓寬綠證覆蓋面,鼓勵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那么問題來了,這兩個市場要不要用同一種綠證?假設自愿認購的企業和為了完成配額而購證的企業用的是同一種綠證,那么來自配額市場的“硬需求”很有可能會迫使綠證價格始終保持在較高水平,從而抑制了那些自愿采購綠證企業的積極性,進而影響了自愿市場的發展。如果說兩個市場不采用統一的體系,那么有關部門則需要明確兩者之間的關系,以保障自愿和強制市場都能得到發展。
外部的糾結:綠證市場和碳市場的關系
提到綠證交易市場,就不能不提碳交易市場。我國配額制的義務主體屬于“買電方”,其中“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與“碳市場電力行業以外的重點控排企業”相互重合的可能性極高,也就是說此類企業未來將面臨配額達標和碳減排的雙重壓力。這兩個市場的交易物,綠證和CCER(核證自愿減排量),在碳減排屬性上存在重合,所以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就是:這兩個目前平行的市場是否有可能產生交集?即控排企業采購的綠證在用于完成綠電配額制目標的同時,是否也能像CCER一樣用來抵消一定量的碳排?
鑒于兩個市場機制都還處于建設完善階段,上述問題暫時怕是難有明確答案。不過參考目前CCER抵消機制在我國碳交易市場中的作用,呂某覺得綠證的巨大減排量全部涌入碳交易市場的可能性比較低。而如果兩種體系未來可以互相影響,即綠證的減排量可以在碳市場中抵消部分排放量,則需明確規定兩者的互斥性,即都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開發者只能綠證、CCER選其一,以避免重復計算的問題。
所以,綠證之策并不是什么萬能之策。對比許多發達國家,中國綠證市場及其運作體系仍存在局限性,但不能否認它對剛剛開啟“平價上網”元年的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的重要作用。總之,路還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