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講,能源轉型意味著能源結構的變化,其實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自然系統與經濟系統,微觀、中觀、宏觀層面上都會有所體現。
微觀上,一個地區的煤炭如果采光了,那么它必須實現經濟模式、能源結構與就業結構的轉變,比如中國遼寧的阜新地區,是最早一批煤炭資源枯竭地區與轉型的試點。
中觀上,天然氣基礎設施如果普及,比如在四川、重慶、甘肅等地,那么當地利用天然氣的物理障礙消除,這些地區發展天然氣的更大程度的利用,也自然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宏觀上,能源的結構隨著基礎設施、消費升級、市場動態與技術進步也隨時在變化,比如歐美發達國家上世紀50年代之后迅速的油氣化,我國農村地區在上世紀90年代以后比較快速的生物質的退出。
所以,不談具體程度,不談規模,不談朝什么能源轉型以及何時需要成功,只是籠統地提“能源轉型”,僅僅是團結了大多數的政治智慧和權宜之計。這樣的提法缺乏有用的信息含量,出現類似“煤炭也可以是低碳的”這樣的說法也是不足為奇。
過去的能源轉型存在著大量歷史的偶然、技術的進步與發明、相應的配套基礎設施的完善。比如煤炭-蒸汽機-水路運輸,油品-內燃機-公路運輸-加油站都構成了一個彼此依靠、互相影響的技術網絡。這些轉型,往往可以視為“政策中性”的,是自然發生的,而鮮有主動的政策作為的影響。如果轉型是具有自然的自我驅動力的,那么也沒有什么可值得夸獎與額外關注的。
所以,我們真正要討論并且需要致力的是什么樣的能源轉型呢?讓我們以2018年8月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的話作為提示:
如果國際社會不在2020年之前改變方向——包括制止致命的溫室氣體排放并推動氣候行動以及迅速擺脫對化石燃料的依賴,將錯失扭轉氣候變化的時機,并將給地球上的人類以及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系統帶來災難性后果。
人類社會已經經歷了從薪柴到煤炭、從煤炭到油氣的能源轉型。今天,我們又要重提能源轉型,即從化石能源到可再生能源。但朝可再生能源的轉型并不會自然發生到我們期望的水平,或者說我們面臨著實現氣候安全和環境改善的高目標,沒有足夠的時間等待自然發生的能源轉型。但與此同時,朝著可再生能源轉型又是必須的。因此,作為這個星球上的智慧生物,人類的政策選擇和行動顯得尤為重要。
本地污染治理不足以推動足夠的能源轉型
在國際上,我們可能聽過一種說法:“可再生能源是綠色的,減輕本地污染,并且可以創造綠色就業”。
在國內,針對嚴重的環境污染,特別是空氣污染問題,我們也聽過一種說法:“未來我們不可能再大規模依賴末端治理,目前情形已經把我們逼到必須要去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這一步。只有將節能情景和深度能源結構調整相結合,才能使所有城市均可達標。”
這兩種說法都正確,但我們需要警惕的是:足夠程度的能源轉型能夠推動本地污染治理,反之卻不盡然。
對于本地污染問題的解決,有三種可能:
一是如果已經存在直接的監管,比如廣泛存在的對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控制標準以及對于汽車尾氣排放的規定,那么這已經是防止污染有效果并且有效率的政策,不特別需要能源轉型來進一步加強。
二是像汽車排放部門,通過尾氣進一步催化回收來標定法律規定的排放標準,并不會隨著能源效率的提升而變化,甚至強化污染物排放標準會增加能耗,所以這方面并不存在與能源轉型的“共同收益”。
三是減少能源消費從而減少本地污染排放,似乎只存在于那些尚未完全控制的部門,比如居民燃煤取暖。但通過局地污染的收益來論證著眼于改變能源結構的能源轉型,似乎還不夠充分,何況不少地區末端治理的空間仍舊非常之大。
因此我們說,本地污染治理需要能源轉型,但需要的程度還遠遠不夠,不能充分論證足夠程度的能源轉型。
什么能夠充分論證能源轉型
對于氣候變化的討論熱度已經持續了20年,這一問題也被學者稱為“從地獄來的問題”,需要全世界大范圍、長時間、共同的溫室氣體減排行動才能緩解。2018年,長期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與綜合評估的耶魯大學教授Nordhaus榮膺諾貝爾經濟學獎,也彰顯了這一問題的極端重要性。
2016年在法國巴黎通過的氣候協定,首次將2100年前溫升大概率上控制在2度以內,并且努力實現1.5度寫入了集體承諾。今年10月份發布的《IPCC全球升溫1.5℃特別報告》更是提出:我們已經目睹了升溫1℃造成的后果,與將全球變暖限制在2℃相比,“限制在1.5℃對人類和自然生態系統有明顯的益處,同時還可確保社會更加可持續和公平。但需要社會各方進行快速、深遠和前所未有的變革。”
除此之外,可持續發展目標是聯合國制定的從2016年到2030年涵蓋減貧、教育、環境改善、生活基礎設施提升等17個目標,其又細分為169項具體目標。
這兩個目標,一個是中短期目標,具有平等、人權方面的道義高點,一個是中長期目標,具有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自然環境安全的重大意義。二者只能統籌兼顧,共同實現,否則將同時落空。正如聯合國在討論可持續發展目標時指出:
如不對氣候變化加以控制,我們在過去幾十年中取得的進展將發生倒退,不可能取得更多進展。對可持續發展的投資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和增強氣候適應能力,從而有助于應對氣候變化。反過來,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將促進可持續發展。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相輔相成;如果不采取氣候行動,便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反過來,許多可持續發展目標也致力于應對導致氣候變化的核心問題。
而能源轉型是根植于這兩個目標的共同需要。《全球升溫1.5℃特別報告》提出,為實現1.5℃的目標,全球各國需要完成迅速、全方位的能源轉型:2030年前,全球煤炭消費需至少減少2/3;2050年前煤炭發電比例需降到0%,同時可再生能源供電比例提高到85%。可持續發展目標中“經濟適用的清潔能源”和“氣候行動”同樣也需要通過能源轉型實現。
能源轉型無法完全自我驅動和自我實現
“風電光伏的發電成本已經與傳統電源在同一區間;在有些地區可再生能源已經成為最便宜的選擇。”——現在,這已是一句大體準確的表述,不同地區仍然存在諸多的成本動態與價格如何形成方面的細節。
國際可再生能源署2017年3月的統計顯示,從2001年到2016年,光伏項目平均合約價格已從每千度250美元跌至每千度50美元,而風電則從80美元/千度跌至40美元/千度。
2004年,安裝屋頂太陽能系統的德國家庭可獲得每千瓦時57歐分的固定保證價格,而到現在已經在5-10歐分。在墨西哥,2017年大規模的能源拍賣則以每千瓦時不到2美分的價格獲得。即使比較類似規模的項目,以此計量,十年來太陽能成本已經下降了90%。有人甚至開始大膽預計,五年內,在資源豐富的地點,太陽能能源每千瓦時價格或為1美分。
這樣的成本顯然已經低于成本不斷上升的核電,并且在部分地區低于煤電。那么,這會使得能源轉型的過程變成了自我驅動、自我實現的過程嗎?
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因為可再生能源的正外部性并沒有體現出來,換言之,同樣在市場中競爭的化石能源的負外部性——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損害,沒有內部化到其價格當中。因此在維持煤電現有價格的情況下,即使“平價”的可再生能源在市場中的競爭力依舊是缺失的。
前IPCC第三工作組組長Ottar Endenhofer曾經對補貼作為有效政策而存在“可能的次優問題”給出過精彩的分析與嚴肅的提醒,即補貼并不能降低化石能源的競爭力,還是需要額外的政策措施。
有效的政策措施的出臺和貫徹尤為重要,即包含明確目標、變革程度和時間表。這樣的政策決心可以從《能源生產與消費革命2016-2030》的出臺可見一斑。
2017年,非化石電力在總電力中的比例大致為30% (風電光伏占7%)。《能源生產與消費革命2016-2030》規定,到2030年,這一比例需要上升到50%,即整整20個百分點的提升與結構變化。這基本意味著,在核電與水電不可避免地面臨越來越多的困難、且經濟性降低的條件下,風電與光伏需要上升到整個電力結構的20%-25%。
這一文件的出臺,如果考慮到它的歷史背景,我們不得不強調其重要的意義所在。因為2016-2017年不少政策文件和講話討論都首先說明:在未來相當長時期內,煤炭作為主體能源的地位不會改變。但不界定這個“相當長”與“主體”的含義,這樣的表達沒有足夠的信息含量。
因此相對照而言,這短短1-2年時間顯示了整個決策層思維方式上的巨大變化。然而如何真正實現當下需要實現的能源轉型,需要更大程度的思維轉變以及更強有力的推動。正如IPCC 第二工作組聯合主席 Debra Roberts 所言:“接下來的幾年有可能是歷史上最重要的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