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揭曉,讓氣候變化問題走進人們視野。而作為獲獎者,美國經濟學家威廉·諾德豪斯在碳減排領域的核心觀點之一,正是建立以碳稅為代表的價格機制。
事實上,碳稅在我國已非新鮮事物,圍繞碳稅的爭議也已持續10年之久。一方面,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副司長蔣兆理曾明確釋放信號:2020年后,將針對綜合能耗5000噸標煤以下或未納入碳交易市場的企業征收碳稅。另一方面,記者多方獲悉,碳稅從理論走向征收的進程并不順利,雖經歷多次討論、多方博弈,至今仍未邁出“實質一步”。在應對氣候變化越來越受重視的今天,碳稅到底會不會來?
碳稅與碳交易應為互補關系
碳稅,即針對二氧化碳排放而征收的一項稅種,通過向燃煤、石化等行業實施價格干預,達到碳減排的效果。早在2006年,我國便已啟動碳稅研究工作。一位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人士告訴記者,除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等研究機構外,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改委及原環保部等相關部委,也先后多次碰頭討論,希望得出一個“說服各方”的結論。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環境保護稅法》中,原已列出3頁紙的碳稅征收辦法。但因各方意見難統一,最終不得不刪去這部分內容。”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姜克雋也向記者說。比如較為集中的問題之一,是在全國碳市場啟動的基礎上,碳稅還有意義嗎?
在姜克雋看來,征收碳稅有其必要性,且碳稅甚至比碳市場更具可操作性。“數據采集、核查是碳市場運行的關鍵,沒有數據就無法開展后續工作。從首個納入其中的火電行業看,數據底子較好、核查相對容易,但不是每個行業都有這樣的數據基礎。納入行業越多,或意味著推進難度越大。相比之下,碳稅征收無需數據基礎,省去了核查成本,操作也更簡便。”
對此,北京理工大學能源與環境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王科認為,碳稅與碳市場并不矛盾,相反,二者應是互為補充的關系。“按照現行政策,年排放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或綜合能耗1萬噸標準煤左右的企業,才會納入全國碳市場。剩下未達門檻的企業怎么辦?碳稅即可作為有效補充。”
焦點在于征收方式、分配機制
盡管有必要,碳稅開閘卻非易事。
記者進一步梳理發現,10余年博弈,關于碳稅的猜測雖層出不窮,實質進展卻一再擱淺。其中最為明確的一次信號,是蔣兆理在“2016中國碳交易市場發展論壇”上發聲,稱國家發改委正在與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及其他相關部門積極研究,2020年以后,將對5000噸標準煤以下或納入碳市場體系以外的排放企業征收碳稅,形成一個所有企業都盡減排義務的政策體系。
“爭議焦點,首先是二氧化碳的定性問題。”姜克雋透露,環保稅的征收對象是污染物,嚴格來說,二氧化碳并不屬污染物范疇,發改、財政及原環保三個部門對此也一直難達一致認識,所以最終未將碳稅納入環保稅征收。
同時,還有對征收方式對關注。上述不具名人士坦言,考慮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碳稅開征的時機尚未成熟,企業、行業難免會擔憂增加負擔。“目前在反對加稅的呼聲下,各方對新增稅種的態度都比較謹慎。碳稅若想以獨立稅種的形式出現,至少還需4-5年審議,制定進程和時間都比較長。”
除征收環節,收取后的分配也是焦點。“碳稅收上來后,用到哪里去?怎么使用?分配問題如不解決好,實際減排效果依然受限。但目前,該環節尚無明確方向。”王科舉例稱,如何將這筆錢作為一項鼓勵政策,針對高能效、低排放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節能減排補貼,由此發揮稅收推進減排的作用。
本質是為反映減排的邊際成本
面對種種爭議,究竟采取什么樣的征收方式,才能讓碳稅真正“物盡其用”?王科指出,本質上看,碳稅所達到的效果應與碳市場“等價”——助推2030年達峰目標的實現,同時盡可能降低全社會減排成本。“無論最終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兩個目標若都能達到,我認為就是有效、合理的方式。”
介于碳稅與碳市場的不同特征,工信部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中心全球能源資源環境研究所副所長毛濤提醒,應充分協調二者關系,既有區分,也要避免重復征收。“碳稅一旦開征,使用化石能源并排放二氧化碳的企業和個人,理論上都應作為納稅主體。但同時也有一個除外條款,納入碳交易體系的企業免征碳稅。為降低制度設計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還可給企業一定選擇自由,除重點耗能企業外,在某個耗能區間段或二氧化碳排放范圍內的企業,可自由進行二選一。”
針對征收方式,姜克雋建議采取由高到低、分步征收的方式。“此前討論中,征收標準被劃定在每噸二氧化碳10-100元不等。可先選擇10元/噸標準,進而隨著碳定價機制的成熟再逐步提高。”
“實際上,不管碳稅征收與否、何時開征,我們的最終目的都是向社會傳遞一種減排的邊際成本理念,增強全社會減排意識。”姜克雋進一步解釋,例如站在投資者角度,應將企業減排成本納入投資決策。因為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這部分成本的確真實存在,哪怕暫時沒有征收,也要讓企業意識到大規模減排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