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報 | 0評論 | 3312查看 | 2018-03-07 09:40:33
如同獨立的電力調度中心總體不會影響電力安全一樣,獨立的電力交易中心更不會影響電力安全。獨立的交易中心在電力工業運行框架中既能夠找到恰當的功能定位,也能有效促進電力市場體系的建立健全。然而,在利益相關各方博弈失衡的情況下,當前電改卻選擇了建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
筆者認為,現在需要在電改三年來交易中心建設的經驗和問題梳理基礎上,辨析中國特色電力市場環境下這個“相對”的內涵,明確交易中心的改革發展方向,盡快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配套文件三《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精神,以及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動交易中心的組織優化。
交易中心重點是“相對”四個機構獨立
為建立健全電力行業“有法可依、政企分開、主體規范、交易公平、價格合理、監管有效”的市場體制,中發9號文件賦予了電力交易機構完善的市場功能,這就需要交易中心組建和后續運行中注重自身職能發揮的完備性、自主性和不依附性。完整理解中發9號文件,推動電力市場化建設,尤其要注意交易中心之間,以及與電網、調度、政府之間的“相對”獨立。
交易中心應與電網公司“相對”獨立。電網公司是電力市場的成員,在改革后續文件中的諸多現實情景中,電網公司往往還是電力市場的競爭主體。比如,配套文件五《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售電公司分為三類,第一類就是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再比如,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2017年8月發布的《跨區域省間富余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交易試點規則(試行)》明確,跨區域現貨交易市場主體包括的買方是,受端電網企業、大用戶、售電公司和火電企業,初期受端電網企業可以代理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參與;又比如,《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暫行)》的2018年1月報送稿中明確,“在優先發購電和購電側完全放開前,電網企業作為購電方市場主體代理優先購電的電力用戶進行省間購電,受其他用戶或發電企業委托代理購(售)電方參與省間交易,簽訂和履行達成的交易合同”。配套文件二強調交易中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在政府監管下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組織,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競爭的市場格局,這就要求交易中心必須與涉足市場的電網公司有效隔離,做到相對獨立。
交易中心應與調度中心“相對”獨立。發達國家建構的電力市場中,既有調度獨立的,也有交易獨立的,也有調度交易一體而與電網獨立的。鑒于有力量強勢認為調度與電網不可分,調度中心是行使“公權力”的電網公司內設機構,那么和交易中心與電網公司“相對”獨立同理,交易中心需要與調度中心“相對”獨立。兩個中心相對獨立具備條件:一是職責明確,交易中心主要負責市場交易組織,調度中心主要負責實時平衡和系統安全;二是邊界清晰,交易中心提供交易計劃給調度中心,調度中心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基礎數據和調度計劃結果給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應與政府部門“相對”獨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與政府在市場中的作用不矛盾,有為政府必不可缺。但在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政府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政府批準交易中心章程,組建市場管理委員會,組織制定市場規劃、市場規則和監管辦法,組織實施市場監管、外部審計、業務稽核;但政府部門行為必須依法依規,不能直接干預交易中心依據規則開展具體工作。因此,交易中心與政府部門“相對”獨立,關鍵是各自把握好角色定位。
交易中心之間應“相對”獨立。“市場之間不分級別”“各交易中心依規自主運行”是配套文件的明確要求。在政府指導下,組織成立由合規的電力交易中心共同參與的全國電力交易機構聯盟,加強行業自律、合作交流和信息交互是合理的,但北京和廣州交易中心絕不是其他交易中心的領導機構。各個交易中心“自主”的核心是在當地政府部門指導下,服務當地相關市場主體,滿足覆蓋區域的交易訴求。實現更大范圍的資源配置,需要的是中央政府部門會同北京、廣州等區域交易中心,在國家電網、南方電網的支持下,協調落實相關工作,而不是將省交易中心作為區域交易中心的下級,安排部署工作。
現實中也能看到,上述四個“相對”獨立做的好,工作往往推進地更有聲有色。有些交易中心與四個機構不能做到很好的“相對”獨立,一定程度上也在于四者之間存在關聯性。比如,省交易中心之所以“甘愿聽命”于區域交易中心,因為各自對應的電網企業之間有強聯系。
股份制是“相對”獨立交易中心的有效組織形式
配套文件三明確,“交易機構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會員制等組織形式”。電改三年來,在政府部門和各市場主體的共同努力、博弈與妥協下,交易中心組建基本完成,總體發揮了應有作用。
目前,32家電力交易中心(不含首都、天津、冀北)中,屬于電網公司全資子公司的交易中心共有23家;廣西、廣東、廣州、貴州、湖北、重慶、山西、海南等8家交易中心采取股份公司制,電網公司的股份占比均超過2/3;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由云南電網占股50%;會員制形式沒有采用。2017年南方的部分股份公司制交易中心在治理上進行了許多創新。
進一步推動交易中心組織形式的優化,做到與上節所述四個機構的“相對”獨立,還需要回答以下四個問題:
交易中心組建后組織形式能不能變化?交易中心的存在,核心價值是推動和組織電力交易。形式服務于內容,交易中心的組織形式調整不是能不能夠,而是需不需要。電網企業子公司和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股份制公司都是可選組織形式,但是在電網企業較長時間內仍然涉足交易、作為市場主體的情境下,電網企業子公司制很難做到公平公正,很難取信于其他市場主體,監管的制度性成本高。實施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是當前的現實選擇,況且實施難度不大、花費不高。股份制公司未來是向電網企業子公司發展,還是向電網企業不相對控股的股份制公司發展,需要到未來根據市場的發育和建設情況判斷。
組建和優化交易中心的權力主體是誰?中發9號文件有“加強組織協調,完善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機制”的明確要求,電改過程中的重要問題由包括國家發改委、包括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內的工作協調機制決定(比如《電力體制改革專題會議紀要》發改辦經體〔2017〕1435號)。各省份的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及北京廣州交易中心組建方案由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批復,各省交易中心的組建方案和章程由當地政府部門批復。因此組建和優化交易中心的權力主體是政府部門,包括電網公司在內的市場主體是配合和具體實施部門。
股份制交易中心都誰能參股?配套文件三要求“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機構,由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第三方機構及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股。”當前的9家股份制交易中心,除云南、廣西外,其他單位并未全面落實該要求。廣東、廣州、湖北、貴州、重慶、海南缺少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的參股;山西有用戶參股,但缺少售電企業參股。交易中心不以盈利為目的,所以可能會有市場主體不愿意作為股東,但不能以某某市場主體不愿意參股的個案,推而廣之地認為市場主體都不愿意參股。
股份制交易中心會導致經營管理混亂嗎?市場經濟中,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生產要素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股份制交易中心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決定了股東不會干預交易中心的日常經營管理。但股東的作用政府無法代替,政府掌宏觀、股東把中觀、經營層管微觀,股東身臨市場交易一線,會有意識地去關心交易中心的運行狀況,通過股東權責有效規定和行使,能夠使交易中心重要決策與事業發展日益趨于優化。
政策建議
“推進交易機構相對獨立,規范運行”是中發9號文件明確的“三放開、一獨立、三強化”的改革重點,應高度重視。對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是若干文件的明確要求和國家發改委批復各省份改革試點方案中明確的重要任務,應付諸實施。建議:
一是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和地方政府部門,應進一步強化交易中心的“相對”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