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風能》 | 0評論 | 3266查看 | 2016-08-02 14:31:51
面對蹣跚前行的海上風電產業,業內寄希望于“十三五”期間實現突破,但在各方準備大顯身手之前,業內還須回答好幾個問題:技術路線怎么走?整體成本怎么降?運行維護怎么做?
從2007年上海東海大橋項目立項算起,我國海上風電已經走過9個年頭,期間經歷了從示范性項目到特許權招標的過程,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據全球風能理事會(GWEC)和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CWEA)的統計,2015年中國海上風電新增裝機容量360.5兆瓦,累計裝機容量達到1014.68兆瓦,位居全球第四。“實事求是地說,能坐上全球第四把交椅實屬不易。”有業內人士表示,“現在回頭看看,這一路走來還是比較曲折的,雖然有高潮,但更多的則是低谷。”
積極穩妥是“十三五”主基調
2010年,國家能源局啟動了一輪總裝機容量為100萬千瓦的4個海上風電特許權項目招標。是年,上海東海大橋海上風電場并網發電,再加上隨后“十二五”海上風電發展目標的公布,業界普遍預期“十二五”期間我國海上風電將迎來爆發期。但隨后的發展過程卻是大家始料未及的,不僅4個特許權項目遲遲未能開工建設,500萬千瓦的規劃目標也僅完成了五分之一。
“十二五”期間海上風電發展緩慢,這是事實。但是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對于我國剛起步的海上風電而言,“十二五”更像是一個探索期,它為接下來的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在各方的努力下,除了規劃目標之外,技術進步的各個領域基本完成了預期的目標,具備了進一步規模化發展的條件。目前介入海上風電開發的企業明顯增多,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的數量也明顯增多,就是很好的證明。”國家能源局領導此前在寧波象山舉行的“2016海上風電領袖峰會”上談到。
這里提及的“進一步規模化發展的條件”,指的是通過這一時期的實踐,不僅增進了業內對于海上風能資源特性和開發的理解,相關技術也有了長足的進步。隨著企業對研發投入的加大,機組研制、施工技術基本成型,相關裝備趨于成套化,技術路線也逐步統一。一批海上風電項目以及試驗機組的投運,也為業界提供了技術改進和項目開發方面彌足珍貴的經驗。此外,在技術和市場的推動下,沿海省份紛紛制定各自的規劃,這也為未來一段時間的發展確定了方向。比如,江蘇和廣東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向記者透露,江蘇的“十三五”海上風電開工目標或在400萬千瓦以上,廣東省則可能在100萬千瓦以上。當然,這樣的規劃目標能否順利完成,還有待時間的檢驗。
與地方政府相比,作為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的國家能源局則顯得更為謹慎。今年是“十三五”的開局之年,雖然目前風電“十三五”規劃還未公布,但從多位該局官員在公開場合的表態中可以看出,海上風電的規劃目標預計在1000萬千瓦左右,并將趨于更加積極穩妥。“‘十二五’規劃提出的500萬千瓦海上風電發展目標沒有實現,差距還比較大,這說明了海上風電的難度和規劃制定的盲目性。”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史立山表示,“‘十三五’規劃如何制訂海上風電的目標,要很好總結‘十二五’規劃的經驗,必須更加務實可行,不能只是紙上談兵。”
政策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
就目前情況來看,要在下一個五年做到這一點實際上并不容易,政策環境、成本、技術、運維等環節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與陸上風電的情況類似,海上風電發展也在很大程度受到政策環境的影響,這一點在海域征遷問題上表現得最為明顯。目前,我國用海的審批涉及各級海洋局、軍事單位以及海事部門等,各方基于海洋綜合利用、環境保護、軍事以及航道安全等考慮往往對發展海上風電持不同的立場。在某些特殊海域,用海還會牽涉到一些其他因素。比如在渤海灣,中海油也是重要的利益相關方。據熟悉該公司業務的人士介紹,渤海是中海油的“傳統勢力范圍”,根據其制定的勘探和開發計劃,能用于發展海上風電的區域所剩無幾。而在福建,雖然臺灣海峽的風能資源很好,但開發也受到了諸多限制。
這些因素疊加在一起,直接的表現就是協調難度非常大。一位江蘇省海洋管理部門的官員告訴記者,該省曾經召開過一次由常務副省長參加的協調海上風電開發的會議。“會上,能源部門和交通部門爭論得十分厲害,交通部門說至少要離岸8公里,能源部門說只能是2公里,最后兩位領導拍桌子離開了會場。”很多時候,海上風電開發實際上就演變成政府部門之間以及政府部門與開發企業之間的博弈過程,環評和核準周期被大大拉長。比如,廣東省首個海上風電試點項目——珠海桂山海上風電場示范項目于今年7月獲得核準,而該項目的前期工作啟動于2012年,并且由于不確定將會對海洋產生何種影響,項目規模也由申報的20萬千瓦“縮水”為12萬千瓦。
在業內人士看來,解決上述問題,既要加強協調,更要形成區域一體化開發的理念。“我們設想如果要在渤海海域發展海上風電,是不是可以把山東、遼寧、河北作為一個整體,而不是從各個省的角度來考慮?”河北省發展改革委的官員建議。
另一個對海上風電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政策因素是標準。標準的出臺往往有著深刻的時代背景,但其中一些在實施過程中也產生了爭議,比如“雙十”規定。2011年,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正式下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提出“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此后,該原則逐漸成為一條“紅線”。多位地方政府官員和企業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雙十”規定在當前有無必要作為剛性要求,值得商榷。某開發企業負責人就表示,“‘雙十’規定可以作為指導性原則,但不能限制得太死。確實有些項目離岸很近,但是不一定會影響海洋其他功能的發揮。相反,我們在與福建莆田、福清談合作的時候,當地政府還希望我們把風電開發與漁業養殖結合起來。”
不僅是“雙十”規定,與海上風電諸多環節相關的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都處于不完善,甚至是空白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不少標準是企業自行制定的,只適用于一個企業,甚至是單個項目。標準的不統一,使得企業無法基于同一個體系做出評價,導致在機組選型、出質保驗收等環節上出現混亂。業內專家認為,當前亟需由國家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牽頭,組織企業盡快制定各項相關標準,完善評價體系。
除了標準,電價無疑是業內最為關心的話題之一。目前執行的海上風電電價政策是2014年制定的,其中潮間帶風電項目含稅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75元,近海風電項目含稅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85元。電價之所以在今年格外引發行業關注,是因為根據2014年的政策文件,上述上網電價只適用于2017年以前投運的項目,“2017年及以后投運的海上風電項目,將根據海上風電技術進步和項目建設成本變化,結合特許權招投標情況另行研究制定上網電價政策”。這也意味著2016年將會是海上風電電價調整的窗口期。
對此,史立山在“2016海上風電領袖峰會”上表示,“電價政策是明確的,唯一擔心的是今后如何變化,我認為再提高電價不大可能。唯一需要討論的是這個電價是否要降低,從目前來看,‘十三五’期間保持這個電價水平不變是合理的,我們努力來協調這個政策。”根據此前陸上風電上網電價的調整情況,業界普遍擔憂海上風電上網電價也會相應調低,這將進一步壓縮企業的收益空間。目前,近海風電項目的投資仍是陸上風電的2倍,在16000元/千瓦左右。測算顯示,含稅海上風電成本不低于0.84元/千瓦時。因此,在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秦海巖看來,目前的電價只能給開發企業提供基本收益,要想盈利就必須嚴格控制各個環節的支出,否則稍有不慎就可能賠本。正是考慮到海上風電項目建設周期長,在上網電價缺乏吸引力并且存在很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一些開發企業采取“拖延戰術”,在項目獲批之后遲遲不愿意開工,不僅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也阻礙了行業發展。
管理與創新是降本關鍵
然而,從長遠來看,通過逐步調低電價來推動成本下降是必然的趨勢。“但是海上風電絕對不能為了降成本而降成本,不能只盯著初始投資成本,更要考慮整個項目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