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報 | 0評論 | 3237查看 | 2016-04-13 09:36:00
關于直購電,電改“5號文”曾提出:“建立有利于促進電網健康發展的輸配電價格機制。經核準的大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其購售電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輸配電價格按國家規定執行。”然而近十五年過去了,發電企業直接向大用戶供電這一模式試點,在全國范圍內進展緩慢,同時在學術界也頗有不同看法。
毋庸置疑,直供電方式對打破電網企業電力供壟斷、在需求側展開競爭、促進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和節能減排的重大意義。但事物總是一分為二的。事實上,由于廠網分開但尚未廠網分家(指國有資產部分)、電價改革進展緩慢、發電側單邊競爭市場缺陷存在、東北和華東試點區域電力市場無疾而終的現實,大用戶向發電企業直購電,至少存在以下負面影響:一是破壞了電力市場正常的供電秩序。直供或擬向用戶直供的絕大多數發電廠,都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與大電網相聯。一旦突發事故發電設備,就得從大電網另下網電能,而大電網往往也缺電。有限的電能,被這些發電企業為直購電用戶“挖”掉一塊,必然使得其他一些用戶不能正常用電;二是造成電價混亂。電改“5號文”第二十一條明確:“直供電量的價格由發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并執行國家規定的輸配電價?!敝惫╇娏康膬r格由發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顯然這將允許用戶以低于向電網企業的購電價從發電企業購得電,違背了電能價格與價值統一規律。盡管強調“并執行國家規定的輸配電價”,但由于我國輸配電價尚處于試行階段,也無標準可循,這必然造成同一個區域內的電價混亂。同時,也勢必給外界認為本已撲朔迷離的電價機制及改革趨勢,罩上了一層霧紗;三是削弱電網企業營利能力的積蓄,不利于電網的再建設再發展。在同一區域內,發電企業對一些盈利價值較大的用戶、只要支付較少的費用(過網費)便可以實現直供,而跨區域供電和一些散、小用戶留給電網企業。對這兩種用戶的供電,電網企業卻要支付較高的供電成本。若大規模推行直購電做法,本應電網企業取得的合法利潤,將被提前積累在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不僅面臨利潤困境、無能力進行擴大再生產性質的電網建設,而且也有悖于現行電網建設投資體制的規定。電網企業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公用事業,有法定的、提供電網、電能的社會責任;四是國有發電企業,若以低于電力市場平均上網電價的價格向用戶直供,將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國有發電企業都是國家資產原始投入,其上網電價水平首先要實現資產保值功能。若雙方在直接交易中互商電價時出自某種利益需要忽視資產保值這個問題,必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同時亦會產生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在電力市場上的不公平競爭;五是造成國家稅收減少。按現行供電方式,發電企業賣電給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把電銷售給用戶,其中要發生兩次增值稅。若按直供電方式,發電企業直接賣電給大用戶,其中只生一次增值稅。直供電造成國家稅收的減少,是顯而易見的。
綜上所述,在現行電力體制和電力市場中,大規模推行直購電模式,顯然時機還不很成熟的。在當前及一段時期內,只有循序漸進,認真做好直供電的擇點試行工作,為在條件成熟時推廣,逐漸積累各地經驗。事實上,由于上述情況的影響存在,以及各方認識理念上的差異,客觀上亦反映了直供電模式為何進展遲緩的原因。
好在電改“9號文”及配套文件中已明確提出,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形成保障電網安全運行、滿足電力市場需要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電網企業準許總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明確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補貼,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健全對電網企業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進電網企業改進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按照電改深入進行的需要,參照國外電改實踐經驗,需在更大范圍內,邁開大用戶直購電這一步。為此建議:
一是加快輸配電價改革進行的時間表,以確定合理的過網費標準。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與上網電價聯動,是“十三五”電價改革的重頭戲。獨立輸配電價機制的確立及價格水平的確定,既是電網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提供了重要的市場位置信號,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關鍵,同時監管的對象和基礎也更為清晰,有助于形成有效監管。更為重要的是,制定合理的輸配電價,是推進大用戶直供的關鍵所在(大用戶直供的輸配電價,只是正常輸配電價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是直購電改萆模式要與電力市場化改革配套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就是要在可競爭的發電和售電環節引入競爭,在自然壟斷的電網環節加強政府監管,構建“放開兩頭、監管中間”的行業結構。我們要深入研究電力行業各環節的屬性,研究“放開兩頭、監管中間”的電力市場發展模式與中國國情的適應性,穩妥推進我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屆時電力市場要素發育成熟,大規模推廣大用戶直購電模式,才是如魚得水。同時也具備了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在售電環節上的合理競爭條件;
三是核定雙方直接交易最低限價,以防止發電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由國務院授權國家能源局等有關部門,根據某一地區平均上網電價水平測算并核定其地區內發用雙方直接交易的最低限價。直供電價格,同時包括其支付的過網費之和,應不低于同網、同時的現行上網電價。此以來約束不規范交易行為的發生。
?。ㄗ髡呦祰W浙江湖州供電公司高級經濟師,曾參與我國首次電力市場改革浙江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