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一財網 | 0評論 | 4340查看 | 2015-11-30 15:04:00
11月30日,電改6個配套文件之一《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正式發布。
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運行將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適應電力工業發展客觀要求,以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為目標,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競爭的市場格局,促進市場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交易機構相對獨立。實施意見提出,將原來由電網企業承擔的交易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實現交易機構管理運營與各類市場主體相對獨立。依托電網企業現有基礎條件,發揮各類市場主體積極性,鼓勵具有相應技術與業務專長的第三方參與,建立健全科學的治理結構。
交易機構界定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政府監管下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交易機構主要負責市場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負責市場交易組織,提供結算依據和相關服務,匯總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簽訂的雙邊合同;負責市場主體注冊和相應管理,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等。
交易機構組織形式多樣,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會員制等多種形式。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機構,由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第三方機構及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股。會員制交易機構由市場主體按照相關規則組建。
未來將建立全國交易體系,組建相對獨立的區域和省(區、市)交易機構。區域交易機構包括依托國家電網公司組建的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和依托南方電網公司組建的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以及其它服務于有關區域電力市場的交易機構。鼓勵交易機構不斷擴大交易服務范圍,推動市場間相互融合。
但同時,交易機構組建初期,交易機構出具結算憑證,電網企業提供電費結算服務的方式還將不變。交易機構根據交易結果和執行結果,出具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結算憑證。
國家還將加強對交易機構的監管和審計。交易機構的組建和推廣方面,在試點地區結合試點工作,組建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明確試點交易機構發起人及籌備組班子人選?;I備組參與擬定交易機構組建方案,試點方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論證后組織實施。
隨后,試點地區交易機構組建試點經驗被總結,根據各地市場建設實際進展,再有序推動其它交易機構相對獨立、規范運行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