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 0評論 | 3673查看 | 2015-05-11 09:13:00
近日獲悉,多家在港上市的新能源公司正醞釀把自己的部分電站業務分拆出來并打包上市。就在此前,傳出類似上市計劃的企業已包括阿特斯太陽能(CSIQ.NSDQ,下稱“阿特斯”)、晶科能源(JKS.NYSE)、正泰集團下屬電站業務等。如果再算上其他擬上市的公司,那新能源IPO企業有望在今年達到5家之多。
目前,市面上流行的一種上市模式是:企業將在手的持有電站拿出,放入一個YieldCo(下稱“YC”)的固定收益成長性公司中并做IPO,海外類似的企業已有10多家。YC是什么樣的模式?為何諸多公司會追逐這一做法且單獨拆分電站公司,其利弊又在哪里?
YieldCo到底是什么?
YC最初的發源地在美國。2013年7月,NRG Energy就推出了“NRG Yield”,后者含有光伏和其他常規發電資產。2014年7月,美國公司Sun Edison也向外界公布了TerraForm Power這個YC平臺,受到6億美元左右的資金追捧。
海外光伏巨頭Sunpower和First Solar也在打算將兩家公司的部分電站資產裝入到YC平臺中,再向市場申請IPO,可見這股YC的暖風已在資本市場上興風作浪。
阿特斯董事長兼CEO瞿曉鏵曾對媒體透露,僅去年,美國光伏業就通過YC實現了100多億美元融資,在美國交易的項目加起來,總市值有140億美元左右。
瞿曉鏵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YieldCo準確的定義是,在這一平臺下放入“已運營的、低風險、有固定回報類”的電站資產。YC可再單獨向美國申請IPO,并獲得融資。
現階段,電站募集資金的模式有幾種:第一是可轉債,如聯合光伏(00686.HK)截止目前拿到了總額約30億港幣的可轉債,為其后期電站業務發展保障了資金需求;第二,類似江山控股(00295.HK),將公司的一部分股份配發出去,如4月底其配售了11.7億股的新股,這部分新股占擴大后股比的11.92%。第三,“綠能寶”的理財收益產品。其結合現有互聯網及融資租賃業務為一體,現在發售的16號產品年化收益率為11.9%。
而在海外,還有一種發電資產擔保債券的模式:即把一些小型的、評級高、質量優的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項目租賃合同打包,于公開市場來發債券。此前,阿特斯也采用過。
第五種則是Solarcity模式。在美國的Net Metering(凈計量電價)政策下,Solarcity與居民簽訂20年的協議,為其建設及維護屋頂光伏系統、提供發電服務。用了該光伏系統后,美國人將節省較高的家庭電費,并把其中一部分與Solarcity分享,且作為光伏系統的租賃費。這是一種新的、獨創性融資方式,可被看做“事后融資”。
而YC則具有固定收益、成長性和上市等三大特性。協鑫新能源(00451.HK)首席財務官周天白就對本報記者說,YC的管理方會挑選部分成熟的電站項目,將它們的資產、購電協議及相應現金流等等,裝入至YC平臺中,YC的投資者也會獲得固定收益。YC從投資者那里拿到的融資額,會重新拿出來給YC管理方(即光伏公司),用于新電站項目的建設,實現了電站的資金正循環。
YC模式為何流行?
YC模式為何在近期突然爆紅,其他模式難道要讓出一條路么?瞿曉鏵用自己公司作為例子來做了詳解。
“一般情況下,電站建設方會使用30%的資本金。在YC模式之前,阿特斯使用賣出電站資產、回籠資金的方式獲得一部分電站前期融資。”他說,“投資-建設-賣出”電站時,你有時可能會因為需要快速融資而忽略售價,將項目迅速變現。
但是,如果你手頭擁有大量潛在的、較穩定收益的電站項目時,就會考慮幾個問題:首先,是否可用其他方式、較低成本拿到融資,并建設這批電站;其次,不必對手中的諸多潛在電站資產一一去尋找下家,而是通過打包轉手來實現電站的平穩過渡。畢竟每個電站資產都要去尋找其他買方,也是很累的事。
之所以阿特斯偏向于選擇“YC”融資,是與其今年一筆收購有關。就在2月3日,它買下了日本夏普旗下的獨立電站開發企業---Recurrent Energy,LLC。新并入的公司準備開建高達1G瓦的電站項目,將在2016年年底美國太陽能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結束前并網。大量并網項目使得阿特斯要重新審視以前的“投資-建設-出售”戰略,能否延續。
與此同時,含有“電站”的阿特斯“整體解決方案業務”在阿特斯公司中的占比也非常高。去年第四季、今年一季度,前述業務占凈收入的比例為51.7%、35.9%,搭建好電站的融資平臺,對于阿特斯的大戰略方向至關重要。
“我們需要有這樣一個平臺(即YC),進一步壯大企業的規模、降低融資成本?!宾臅早f說。個別情況下,海外YC的融資成本(即現金分紅率)可做到2%—3%,項目滾動開發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他說,以前電站時賣給其他公司,現在換一種方式,把電站賣給阿特斯控股的新公司,“不同投資者,其偏好也不同:有人喜歡高增長型的,那么它會繼續支持阿特斯;有的人傾向于現金分紅,就會關注YC?!?/div>
中信建投(香港)分析師盛驊則對本報記者分析,優質的電站資產不應被出售,“如果有10%的IRR回報,為什么要打折賣給其他人呢?而且電站作為重資產,1個G瓦的項目也需要70億元投資額,每年又持續放量,企業的資金壓力會很大,再問銀行貸款也不長久,有新途徑來回籠資金對企業來說是有利的。”
是否適合國內?
YC現在的主要運作方還集中于國外能源企業,已有十多個成功的案例。而在港上市的部分新能源企業也在做這方面的準備,除了協鑫新能源之外,記者也得知,多家港股企業都在觀察YC模式的可能性。當電站數量積累到一定程度后,就把它們重新包裝上市。但是,這種模式是否適合國內,還要打一個問號。
數位光伏上市企業高管透露,國外追捧該類模式的原因在于:在降息的大背景下,不少電站的現金流有政府擔保,企業以往建成的電站也建立了口碑,投資者買入YC時有固定分紅,比較放心。另外,被裝入的電站透明度也需要清晰披露資產、法律、政策及現金流等等,一些專業投資人也可以判斷YC的成長性如何。
“但國內部分電站在并網后,有限電、電池衰減速度快、應收賬款高、補貼不到位等問題存在。所以在海外市場上,國內電站的估值會比國外電站更低一些。”江山控股主席劉文平就表示,假設電站補貼不到位,那么該項目收到的電費中,只有脫硫標桿電價可保證,這就不叫現金流。一些電站如果在1~2年內才可獲得固定的收入,對投資人實現分紅的保障就成了一紙空文。
而且,同樣是電站項目,在海外,YC的融資成本(即分紅)是4%;在國內,YC的融資成本可能就需要承諾8%才可能被投資者接受。如果是8%的話,選擇其他融資方式,說不定還比YC更劃算。
正泰集團的一位高層則評價說,YC模式是一種新穎的融資渠道,“現階段融資的方式越多,對于企業發展電站業務也越好。”該集團和晶科能源都打算在今年安排旗下的光伏企業赴美上市,但不會采取YC的方式。該公司董事長李仙德對于YC模式未做更多評論,但他對記者說道,對于重資產、持續產出、融資額較高的電站企業來說,有新的低成本資金會幫助企業更快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