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SPPLAZA | 0評論 | 4033查看 | 2012-05-25 11:28:00
5月24日,商務部公布了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貿易壁壘調查的初步結論。
商務部經初步調查認定,美國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制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加利福尼亞州“自發電鼓勵項目”6項被調查措施構成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的禁止性補貼,違反了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的有關規定,對正常貿易造成扭曲,構成商務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3條所稱“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的貿易壁壘。
商務部要求,各利害關系方及公眾對本公告的評論,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2011年11月25日,應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的申請,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對美國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發起貿易壁壘調查。
依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貿易壁壘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鑒于本案情況較為特殊和復雜,商務部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32條的規定,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3個月,即本案調查期限截止日為2012年8月25日。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有關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依據規則,如果被調查措施或做法被認定構成貿易壁壘,商務部當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進行雙邊磋商,啟動多邊爭端解決機制,采取其他適當的措施。“若3個月后的終裁仍維持初裁認定,未來中方可據此并視情況隨時將美國可再生能源政策及補貼訴至WTO?!痹撊耸刻寡?。
該人士告知,在此次調查過程中,商務部調查機關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篩選材料、收集證據并進行充分論證。“作出美國部分可再生能源政策及補貼構成貿易壁壘的初步裁定可謂事實確鑿。”該人士肯定地表示。
該人士特別強調,商務部調查機關將進一步深入調查取證、召開聽證會并與美方進行磋商,確保終裁結果公平、公正、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