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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于光熱發電等綠電交易!《云南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發布
    發布者:Catherine | 0評論 | 397查看 | 2024-10-28 10:48:20    

    近日,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云南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云南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文件明確,《云南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適用于開展2025年度及之后的云南省內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的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


    文件提到,已注冊的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可直接參與綠色電力交易,不需要提供額外的注冊信息。


    交易單元。市場初期,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以廠(交易電廠)為交易單元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批發用戶(參加批發交易的電力用戶)以營銷戶號為交易單元參與綠色電力交易,零售用戶(參加零售交易的電力用戶)在交易時可選擇按企業交易單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營銷戶號交易單元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售電公司以公司為交易單元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具備條件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原則上以發電項目作為交易單元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根據交易對象的差異,綠色電力交易可分為批發側綠色電力交易和零售側綠色電力交易。


    (一)批發側綠色電力交易指批發交易用戶(參加批發交易的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之間開展的綠色電力交易。


    (二)零售側綠色電力交易指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之間開展的綠色電力交易。


    批發側綠色電力交易


    云南綠色電力交易現階段主要包括直接交易和事前合同轉讓交易。事前合同轉讓交易包括發電合同、用電合同轉讓,綠證部分隨電能量部分一并轉讓。交易方式包括雙邊協商、掛牌等,后續根據市場需要進一步拓展交易方式,具體以電力交易機構的交易公告信息為準。


    零售側綠色電力交易


    相較于普通的電力零售套餐,綠色電力零售套餐的套餐參數增加綠電類型、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綠證價格、是否允許售電公司確認溯源結果。


    (一)綠電類型。現階段,可選綠電類型包括“其他水電”(除存量常規水電外的其他水電)、“風電”“光伏”。后續若其他類型綠電,如“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進入市場,經電力交易機構公告后,可選綠電類型相應增加。


    (二)綠色電力交易電量。分別約定“其他水電”“風電”“光伏”等各類型綠電的電量,申報電量通過交易周期內實際用電量的一定比例的方式明確。申報最小單位為1%,分別約定“其他水電”“風電”“光伏”等各類型綠電的比例,綠電類型可多選,各約定比例不大于100%,不小于0,且所有比例加總不大于100%。


    (三)綠證價格。申報值不小于零,最小單位為0.01元/MWh。


    (四)是否允許售電公司確認溯源結果。若零售用戶選擇“是”,則在零售市場溯源過程中,售電公司可以調整并確認該零售用戶的溯源結果,無需零售用戶確認;若零售用戶選擇“否”,則售電公司調整溯源結果后,需經零售用戶確認后才生效。


    綠色電力交易結算按照“月結月清”的原則開展,綠色電力交易結算包含電能量部分結算和綠證部分結算,兩部分結算同步開展。


    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云南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云南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按照《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等要求,結合云南電力系統運行實際和市場建設需要,云南能源監管辦組織修訂完善了《云南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并形成征求意見稿,編制了《云南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于2024年11月24日前通過電子郵件發至scynb@nea.gov.cn。聯系電話:0871-63067871。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2


    云南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戰略部署,進一步落實《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發改能源〔2024〕1123號)、《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國能發新能規〔2024〕6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享受中央政府補貼的綠電項目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體改〔2023〕75號)等文件要求,服務新型能源體系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引導綠色電力消費,加快綠色能源發展,結合云南電力市場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綠色電力、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色電力交易按以下定義。


    (一)綠色電力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的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


    (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是指國家能源局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憑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1個綠證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


    (三)綠色電力交易是指以綠色電力和對應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為標的物的電力交易品種,交易電力同時提供國家核發的綠證,用以滿足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出售、購買綠色電力的需求。初期,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發電側主體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條件成熟時,可逐步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開展2025年度及之后的云南省內綠色電力交易。


    第二章市場成員


    第四條云南省綠色電力交易的市場成員包括經營主體、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和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等。


    第五條發電企業范圍為云南電力市場已注冊,滿足綠證核發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綠證類型,發電企業分為兩類:核發可交易綠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暫不核發可交易綠證,相應的綠證隨電量直接無償劃轉的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產的存量常規水電。


    第六條電力用戶為直接參與交易的市場化用戶。


    第七條售電公司為云南電力市場注冊的售電公司。


    第八條電網企業應為綠色電力交易提供公平的報裝、計量、抄表、結算和收費等服務。電網企業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綠電項目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所產生的溢價收益,按相關規定做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補貼項目綠證收益的補貼扣減。


    第九條昆明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云南省綠色電力交易,向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綠色電力交易相關數據,配合做好綠證核發、劃轉工作。


    第十條電力調度機構在確保電網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開展安全校核,合理安排運行方式,執行綠色電力交易結果。


    第三章注冊登記


    第十一條已注冊的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可直接參與綠色電力交易,不需要提供額外的注冊信息。


    第十二條發電企業應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后,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注冊綠證賬戶。獲得發電項目代碼后,包括存量常規水電在內的發電企業需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綠電項目信息及綠電項目與交易單元的對應關系,經電力交易機構審核通過后可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存量常規水電項目與交易單元的對應關系主要用于開展電力交易溯源。發電企業對綠電項目信息及其與交易單元的對應關系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市場主體注冊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三條落實綠證全覆蓋等工作部署,鼓勵可再生能源項目加快提升建檔立卡比例,進一步加強行業精細化管理和服務,支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等工作,充分發揮云南綠電價值。


    第四章交易組織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主體需滿足云南省中長期電力市場的交易資格要求,按照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交易單元。市場初期,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以廠(交易電廠)為交易單元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批發用戶(參加批發交易的電力用戶)以營銷戶號為交易單元參與綠色電力交易,零售用戶(參加零售交易的電力用戶)在交易時可選擇按企業交易單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營銷戶號交易單元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售電公司以公司為交易單元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具備條件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原則上以發電項目作為交易單元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第十六條根據交易對象的差異,綠色電力交易可分為批發側綠色電力交易和零售側綠色電力交易。


    (一)批發側綠色電力交易指批發交易用戶(參加批發交易的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之間開展的綠色電力交易。


    (二)零售側綠色電力交易指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之間開展的綠色電力交易。


    第二節批發側綠色電力交易


    第十七條云南綠色電力交易現階段主要包括直接交易和事前合同轉讓交易。


    第十八條交易周期。直接交易暫按年(多年)、月(多月)、日開展,合同轉讓交易暫按月開展。


    第十九條直接交易是指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批發用戶直接開展的綠色電力交易。


    第二十條事前合同轉讓交易包括發電合同、用電合同轉讓,綠證部分隨電能量部分一并轉讓。


    (一)發電合同轉讓交易是指可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發電企業之間,對已持有的綠色電力交易合同進行相互轉讓的交易。其中,同一發電企業成交多筆綠色電力交易合同的,各筆綠色電力交易合同的出讓電量,按照該筆綠色電力交易合同電量占該發電企業當月所有可出讓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的比例,乘以該發電企業總出讓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確定。電能量部分的出讓價格為其所有可出讓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的加權平均價;綠證部分的出讓價格為對應出讓綠色電力交易合同的綠證價格。發電企業受讓電量不得超過其剩余發電能力。


    (二)用電合同轉讓交易是指批發用戶、售電公司之間,對已持有的綠色電力交易合同進行相互轉讓的交易。其中,同一批發用戶、售電公司成交多筆綠色電力交易合同的,各筆綠色電力交易合同的出讓電量,按照該筆綠色電力交易合同電量占該批發用戶、售電公司當月所有可出讓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的比例,乘以該批發用戶、售電公司總出讓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確定。電能量部分的出讓價格為其所有可出讓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的加權平均價;綠證部分的出讓價格為對應出讓綠色電力交易合同的綠證價格。用電側受讓電量不得超過其剩余用電需求。


    (三)當月度所有交易品種關閘后,每月采用雙邊協商和掛牌的方式,開展次月的合同電量(帶分時曲線)轉讓交易。


    (四)事前合同轉讓其他事項按照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直接交易的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包括雙邊協商、掛牌等,后續根據市場需要進一步拓展交易方式,具體以電力交易機構的交易公告信息為準。


    (一)雙邊協商交易


    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標的數量、價格等交易初步意向,在綠電雙邊協商交易申報截止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進行申報確認成交。申報數據經過合理性校驗后,形成綠電雙邊交易預成交結果。交易雙方可在規定時間內對綠電雙邊交易合同的電能量價格和綠證價格進行調整,由一方填報經雙方協商一致,另一方確認后生效;若未填報或未經確認,則繼續執行原交易合同價格。


    (二)掛牌交易


    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綠電電量或者可供綠電電量的數量和價格(電能量價格、綠證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另一方市場主體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掛牌交易規則:


    1.掛牌方申報掛牌電量、掛牌電能量價格、掛牌綠證價格。


    2.摘牌方根據掛牌信息,申報摘牌電量。當全部摘牌電量之和小于(或等于)全部掛牌電量時,摘牌電量全部成交,掛牌電量按等比例匹配摘牌電量進行成交;當全部摘牌電量之和大于全部掛牌電量時,掛牌電量全部成交,摘牌電量按等比例匹配掛牌電量進行成交。


    3.成交價格為掛牌價格(掛牌電能量價格、掛牌綠證價格)。


    現階段采用賣方掛牌,買方摘牌的方式組織交易。


    第二十二條交易申報


    (一)核發可交易綠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綠色電力交易結算結果用于支撐綠證劃轉。存量常規水電按照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要求及交易流程參與中長期交易,并據此開展電力交易溯源明確存量常規水電的電量流向,用于支撐存量常規水電綠證劃轉。


    (二)參與交易的主體應在申報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的同時,分別申報綠色電力的電能量價格、綠證價格。


    (三)綠證價格申報的最小單位為0.01元/MWh。核發可交易綠證的發電企業綠證價格申報值不小于零。


    (四)交易電量、電能量價格等其他申報要求按照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申報數據合理性校驗。批發側綠色電力交易與其他中長期電力交易共用上限,具體要求按照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安全校核。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的安全約束條件下依據規則出清,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提交至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返回安全校核結果,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安全校核結果發布交易結果。經營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除年度雙邊交易外,各類綠色電力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交易正式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第三節零售側綠色電力交易


    第二十六條零售側綠色電力交易通過零售用戶向售電公司購買綠色電力零售套餐的方式開展。


    第二十七條相較于普通的電力零售套餐,綠色電力零售套餐的套餐參數增加綠電類型、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綠證價格、是否允許售電公司確認溯源結果。


    (一)綠電類型。現階段,可選綠電類型包括“其他水電”(除存量常規水電外的其他水電)、“風電”“光伏”。后續若其他類型綠電,如“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進入市場,經電力交易機構公告后,可選綠電類型相應增加。


    (二)綠色電力交易電量。分別約定“其他水電”“風電”“光伏”等各類型綠電的電量,申報電量通過交易周期內實際用電量的一定比例的方式明確。申報最小單位為1%,分別約定“其他水電”“風電”“光伏”等各類型綠電的比例,綠電類型可多選,各約定比例不大于100%,不小于0,且所有比例加總不大于100%。


    (三)綠證價格。申報值不小于零,最小單位為0.01元/MWh。


    (四)是否允許售電公司確認溯源結果。若零售用戶選擇“是”,則在零售市場溯源過程中,售電公司可以調整并確認該零售用戶的溯源結果,無需零售用戶確認;若零售用戶選擇“否”,則售電公司調整溯源結果后,需經零售用戶確認后才生效。


    第二十八條綠色電力零售套餐可通過標準套餐交易、定制套餐交易兩種方式進行,交易流程按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綠色電力交易零售匹配。售電公司在批發側綠色電力交易后,需根據綠色電力零售合同約定,將常規批發側綠色電力交易結果(含“其他水電”“風電”“光伏”等核發可交易綠證的各類發電企業的交易結果)匹配給零售用戶。


    第三十條匹配遵循如下要求:


    電力交易機構在交割月結束后、綠色電力交易結算前組織零售匹配,具體以電力交易機構的交易公告信息為準。匹配由售電公司依據綠色電力零售套餐約定開展,無需用戶確認。


    (一)交易電量匹配


    售電公司按照營銷戶號,將交易合同逐筆匹配給簽訂了綠色電力零售套餐的零售用戶,匹配滿足:


    式中,L為售電公司零售用戶數量;為售電公司匹配給零售用戶k的其他水電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為售電公司在批發側成交的其他水電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為售電公司匹配給零售用戶k的風電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為售電公司在批發側成交的風電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為售電公司匹配給零售用戶k的光伏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為售電公司在批發側成交的光伏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為售電公司向零售用戶匹配的其他水電綠色電力交易合同數量;為匹配給零售用戶k的第i筆其他水電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為售電公司向零售用戶匹配的風電綠色電力交易合同數量;為匹配給零售用戶k的第i筆風電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為售電公司向零售用戶匹配的光伏綠色電力交易合同數量;為匹配給零售用戶k的第i筆光伏綠色電力交易電量;為零售用戶k的實際用電量,在每月零售用戶結算前鎖定,不隨后續因零售用戶抄表、計量差錯等原因導致的電量差錯引起的差錯清算而調整;為零售用戶k與售電公司約定的其他水電綠色電力交易電量占其實際用電量的比例;為零售用戶k與售電公司約定的風電綠色電力交易電量占其實際用電量的比例;為零售用戶k與售電公司約定的光伏綠色電力交易電量占其實際用電量的比例。為售電公司向零售用戶k匹配的綠證價格;為零售用戶k與售電公司約定的綠證價格;為售電公司向零售用戶k匹配的風電綠證價格;為零售用戶k與售電公司約定的風電綠證價格;為售電公司向零售用戶k匹配的光伏綠證價格;為零售用戶k與售電公司約定的光伏綠證價格。


    若售電公司未按時匹配,則該售電公司的零售用戶的其他水電、風電、光伏的綠色電力交易匹配電量均為0。


    (二)綠證價格匹配


    綠色電力零售套餐約定綠證價格為上限價格,最終匹配給用戶的綠證價格以交易電量匹配中售電公司與對應發電企業交易合同的綠證價格為準。


    第三十一條零售側綠色電力交易匹配結果僅用于零售用戶匹配電源屬性判斷以及綠證部分結算,零售用戶電能量部分結算按照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執行。


    第五章交易執行


    第三十二條云南省綠色電力交易合同通過電子合同的方式簽訂。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出具的入市協議、交易公告、交易結果等視同為電子合同。


    第三十三條綠色電力交易是電力中長期交易的組成部分,在現貨市場運行期間,綠色電力交易的電能量部分按照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開展結算。


    第三十四條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基礎上,綠色電力交易優先安排,保證交易結果的優先執行。


    第六章結算


    第三十五條綠色電力交易結算按照“月結月清”的原則開展,綠色電力交易結算包含電能量部分結算和綠證部分結算,兩部分結算同步開展。電能量部分結算按照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執行,綠證部分結算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綠色電力交易保持電網企業結算模式:根據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電力用戶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能量部分結算費用和綠證部分結算費用;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支付相應費用;售電公司按照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電網企業承擔電力用戶欠費風險。


    (一)綠證部分結算


    發電企業、批發用戶、零售用戶綠證部分結算費用為:


    其中,為市場主體當月第i筆綠色電力交易約定的綠證價格,批發用戶為其自行參與的綠色電力交易的綠證價格,零售用戶為售電公司向其匹配的批發側綠色電力交易的綠證價格,含月度綠色電力交易和日前綠色電力交易;M為市場主體當月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筆數;為第i筆綠色電力交易綠證部分的結算電量,按第i筆合同的電力用戶的實際匹配用電量、發電企業的實際匹配上網電量以及雙方之間的合同電量三者取小確定。計算方式為:


    其中,為第i筆綠色電力交易對應的用戶實際匹配用電量,按照該筆交易電量占該電力用戶當月總綠色電力交易電量比例,乘以該用戶總用電量確定,以兆瓦時為單位取整數;為第i筆綠色電力交易對應的發電企業實際匹配上網電量,按照該筆交易電量占該發電企業當月總綠色電力交易電量比例乘以該發電企業總上網電量確定,以兆瓦時為單位取整數;為第i筆綠色電力交易的交易電量,批發用戶為其自行參與的綠色電力交易,零售用戶為售電公司向其匹配的綠色電力交易,均以兆瓦時為單位取整數。跨省跨區綠色電力交易的綠證部分結算與省內綠色電力交易的綠證部分結算優先級相同,按照結算時跨省跨區、省內綠色電力交易電量各自占比計算應匹配的用電量或上網電量。


    (二)其他要求


    1.綠證部分結算以電力用戶、發電企業每月凍結電量版本為準,不隨后續發用電計量數據調整而調整。因計量差錯導致的綠證部分結算調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明確。


    2.平價(低價)可再生能源項目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綠證產生的附加收益歸發電企業所有。享受補貼的可再生能源項目自主選擇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時,高于項目所執行的煤電基準價的溢價收益,在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發放時等額扣減。發電企業放棄補貼的,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全部收益歸發電企業所有。


    3.電力交易機構應向市場主體出具綠色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含以下內容:


    (1)電能量部分結算電量、價格、結算費用;


    (2)綠證部分結算電量、價格、結算費用;


    (3)電能量部分偏差結算費用。


    第三十七條結算流程


    (1)電能量部分結算:按照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要求開展結算。


    (2)綠證部分結算:凍結電量日后3日,獲取綠色電力交易信息(發電企業、批發用戶、零售用戶),合同雙方發用電量信息,按照綠證部分結算規則核算,并推送至電網營銷系統并入電費進行后續資金結算。


    (3)電廠側發電項目綠色電力交易匹配


    核發可交易綠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凍結電量5日綠色電力交易結算完畢后,發電企業需根據發電企業交易單元與發電項目的映射關系,結合各發電項目的實際上網電量情況,將同一交易單元結算的每筆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電費匹配至各發電項目(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的結算對應關系應與交易對應關系保持一致),匹配電量不超過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具備條件后,可由電網企業直接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營銷檔案與發電項目之間的映射關系、各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數據提供給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將同一交易單元結算的每筆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按照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序,交易單元映射各發電項目按照上網電量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序,按照排序依次匹配,直至排在最后的那筆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匹配完成,形成發電項目與電力用戶的綠色電力交易結算結果。


    發電企業對匹配的正確性負責,若因發電企業匹配等原因導致電力用戶無法獲得綠證,發電企業應將對應綠證價格費用退還電力用戶,并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給予交易對手方相應補償。


    第三十八條綠證價格不參與輸配電損耗計算,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輸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相關市場規則執行。


    第七章存量常規水電劃轉


    第三十九條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對存量常規水電,暫不核發可交易綠證,相應的綠證隨電量直接無償劃轉。從2023年1月的交易開始,通過電力交易溯源,明確存量常規水電項目的電量流向,作為已建檔立卡的存量常規水電綠證劃轉的依據。


    第四十條電力交易溯源。原則上電力交易機構每年上半年基于上一年度的電力交易合同、結算依據等,對各類型發電、各類型用電進行全量溯源。本細則印發前歷史年度的電力交易溯源按需開展。現階段,以月度為周期開展溯源,條件成熟后進一步探索將溯源周期調整為小時。電力交易溯源分為批發市場溯源和零售市場溯源。


    第四十一條批發市場溯源


    (一)合同溯源


    1.合同溯源類型。在發電側,將優先發電整體作為一個單位進行溯源,其他發電上網電量以電廠為單位進行溯源。在用電側,以跨省跨區受端省份為單位進行溯源,優先用電和代購電整體作為一個單位進行溯源,省內市場化部分以批發交易用戶為單位進行溯源。用于溯源的交易合同具體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市場化電廠與批發交易用戶的各類批發交易合同。根據交易出清規則能夠確定購售雙方匹配關系的,按照出清結果形成購售雙方的對應關系以及對應匹配電量明確的合同,支撐后續溯源。交易出清規則不能確定購售雙方匹配關系的,首先計算售方出清的電源成分(存量常規水電、其他水電、風電、光伏、煤電)及占比。購方出清電量與各類電源成分占比相乘得到購方應匹配的存量常規水電電量、其他水電電量、風電電量、光伏電量、煤電電量。按照存量常規水電、其他水電、風電、光伏、煤電五種類型,分別在售方、購方按電量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序,以匹配購方電量為目標,按照排序依次匹配,直至排在最后一位的購方匹配完成,形成購售雙方的對應關系以及對應匹配電量明確的合同,支撐后續溯源。


    2024年及之前按照《云南電力市場燃煤發電交易實施辦法》開展的煤電-清潔能源電量置換交易,根據置換結果,對批發交易用戶的燃煤電量合同、清潔能源電量合同進行調整。煤電電量換出方等比例承接清潔能源電量換出方的各筆清潔能源電量合同,清潔能源電量換出方等比例承接煤電電量換出方的各筆煤電電量合同。


    2025年及之后的合同溯源,根據煤電-存量常規水電電量置換交易結果,對批發交易用戶實際應承擔的煤電電量、存量常規水電電量合同進行匹配。煤電電量換出方等比例承接存量常規水電電量換出方的各筆存量常規水電電量合同,存量常規水電電量換出方等比例承接煤電電量換出方的各筆煤電電量。用戶側煤電-存量常規水電電量置換按照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要求及流程開展。


    (2)市場化電廠的跨省跨區合同(含框架協議、市場化交易等各類分解到具體發電企業的電量)。


    (3)市場化電廠保障優先用電和代購電的合同。若優先發電上網電量<(優先用戶用電量+代購電用電量),則溯源使用的清潔能源合同電量為電網企業成交的每筆電量與的乘積;煤電電量取代購電用戶實際應承擔的煤電電量合計值;綠色電力交易電量取優先用戶、代購電用戶優先認購交易結算電量的合計值。若優先發電上網電量≥(優先用戶用電量+代購電用電量),則溯源使用的合同電量為0。


    (4)優先發電整體與優先用電和代購電整體的合同,合同電量通過優先發電上網電量,與優先用戶用電量和代購電用電量的合計值取小得到。


    (5)優先發電整體的跨省跨區合同,根據相應年度的云南電網優先發電計劃安排、省內市場化交易規則等分解得到。


    2.合同溯源順序。合同溯源按照煤電溯源、綠色電力交易溯源、存量常規水電交易溯源、其他清潔能源交易(主要指其他水電、風電、光伏等的清潔能源市場交易電量)溯源的順序依次進行。


    (1)煤電溯源


    根據各用電側主體實際應承擔的煤電電量、各用電側主體用電量(跨省跨區受端省份為實際送出電量,下同)扣減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后的剩余電量二者取小得到煤電溯源電量。其中,售電公司實際應承擔的煤電電量為其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戶實際應承擔煤電電量的合計值。


    (2)綠色電力交易溯源


    綠色電力交易溯源電量等于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


    (3)存量常規水電交易溯源


    在發電側,通過各筆存量常規水電交易合同電量占發電企業全部存量常規水電合同電量的比重,與發電企業上網電量相乘得到各筆合同匹配的上網電量。


    在用電側,通過各筆存量常規水電交易合同電量占用電側主體全部存量常規水電合同電量的比重,與用電側主體用電量扣減煤電溯源電量、綠色電力交易溯源電量后的剩余電量相乘得到各筆合同匹配的用電量。


    根據合同電量、合同匹配的上網電量、合同匹配的用電量三者取小得到各筆存量常規水電交易合同的溯源電量。


    (4)其他清潔能源交易溯源


    在發電側,通過各筆其他清潔能源交易合同電量占發電企業全部其他清潔能源交易合同電量的比重,與發電企業上網電量扣減綠色電力交易溯源后的剩余電量相乘,得到各筆合同匹配的上網電量。


    在用電側,通過各筆其他清潔能源交易合同電量占用電側主體全部其他清潔能源交易合同電量的比重,與用電側主體用電量扣減煤電溯源電量、綠色電力交易溯源電量、存量常規水電交易溯源電量后的剩余電量相乘得到各筆合同匹配的用電量。


    根據合同電量、合同匹配的上網電量、合同匹配的用電量三者取小得到各筆其他清潔能源交易合同的溯源電量。


    (二)平衡溯源


    合同溯源后未被溯源的剩余上網電量和用電量,通過事后的平衡溯源明確對應匹配關系和匹配電量。發電側,省內水火風光各類型發電企業上網電量扣減合同溯源電量后的剩余電量納入平衡溯源。用電側,各類用電側主體用電量扣減合同溯源電量后的剩余電量納入平衡溯源。


    首先計算發電側剩余電量中的電源成分(存量常規水電、其他水電、風電、光伏、煤電)及占比。各用電側主體剩余電量與各類電源成分占比相乘得到各用電側主體應匹配的存量常規水電電量、其他水電電量、風電電量、光伏電量、煤電電量。


    按照存量常規水電、其他水電、風電、光伏、煤電五種類型,分別在發電側、用電側按電量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序,以用電側主體應匹配電量為目標,按照排序依次匹配,直至排在最后一位的用電側主體匹配完成,形成發電企業與用電側主體的對應關系以及對應匹配電量。


    合同溯源和平衡溯源完成后,電力交易機構應對溯源數據進行校核,各發電側主體溯源電量合計值應等于上網電量,各用電側主體溯源電量合計值應等于用電量。校核通過后,電力交易機構應將校核通過后的存量常規水電的合同溯源電量和平衡溯源電量以特定信息的方式向涉及的特定主體發布。市場主體對溯源電量存在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5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解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據此得到批發市場溯源電量。


    第四十二條零售市場溯源


    批發市場溯源完成后,開展零售市場溯源。零售市場溯源按如下步驟進行:


    (一)初始匹配


    1.先進行綠色電力交易匹配,匹配電量等于零售用戶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


    2.再進行煤電電量匹配。初始煤電電量匹配電量等于用戶應承擔的煤電電量占售電公司當月全部用戶應承擔的煤電電量的比重,與售電公司煤電溯源電量的乘積。若某零售用戶的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與初始煤電電量匹配電量的合計值大于零售用戶用電量,多余部分以零售用戶用電量扣減零售用戶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再扣減初始煤電電量匹配電量,與0二者取大為權重,等比例匹配給其他零售用戶。


    3.最后進行其他電源成分匹配。以零售用戶用電量扣減零售用戶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再扣減零售用戶煤電溯源電量的剩余電量,與0二者取大為權重,等比例承接售電公司除綠色電力交易溯源、煤電電量溯源外的其他電源成分的溯源電量。其中,存量常規水電溯源結果單獨展示。


    (二)調整匹配


    在初始匹配結果的基礎上,售電公司可選擇兩個及以上用戶進行用戶間匹配結果的調整,調整前后相關用戶各類型電量合計值保持不變,且各用戶各類型電量的合計值等于用電量。若綠色電力零售套餐約定允許售電公司確認溯源結果,則調整匹配結果無需用戶確認,直接生效;否則,調整匹配結果需經所有相關用戶確認后生效。綠色電力交易匹配電量不可調整。調整匹配由電力交易機構按需適時組織開展。


    (三)交易單元匹配順序


    1.確定綠色電力交易匹配關系。綠色電力交易的匹配關系,與綠色電力交易結算時確定的匹配關系一致。


    2.確定其余電量匹配關系。初始匹配、調整匹配完成后,分不同的電源類型,在電廠側、用電側均按照電量從大到小排序,按照排序依次匹配,直至排在最后一位的用戶匹配完成,形成各類電源與零售用戶的對應關系以及對應匹配電量。


    第四十三條發電項目匹配


    電網公司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各存量常規水電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數據,電力交易機構與發電企業進行數據核對,發電企業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將存量常規水電交易單元與電力用戶的溯源電量按照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序,交易單元映射各發電項目按照上網電量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序,按照排序依次匹配,直至排在最后的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匹配完成,形成存量常規水電發電項目與電力用戶的對應關系,用于后續存量常規水電綠證劃轉。


    發電項目匹配時,因項目未及時建檔立卡等原因,導致未完成發電項目匹配工作的,由電力交易機構適時組織發電項目補充匹配。


    第四十四條計量差錯清算


    因計量差錯導致的溯源電量事后異議處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明確。


    第八章綠證管理


    第四十五條存量常規水電項目綠證管理。通過電力交易溯源明確的流向市場化用戶的存量常規水電電量對應的綠證劃轉至相應市場化用戶。通過電力交易溯源明確的流向優先用電用戶和代購電用戶的存量常規水電電量對應的綠證劃轉至省級綠證賬戶。


    第四十六條躉售用戶、園區用戶、增量配電網等購買綠色電力后,按照要求可將相應電量對應的綠證匹配至實際消費的用戶,并及時將匹配結果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


    (一)電力交易機構依托電網企業檔案數據進行躉售用戶、園區用戶、增量配電網的識別,經對應市場主體核實后確認身份標識。


    (二)綠色電力交易結算完成后或者電力交易溯源完成后,躉售用戶、園區用戶、增量配電網等主體需按電力交易機構公告信息的相關要求,將匹配對象基礎信息,匹配電量、用戶實際用電量等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用于后續綠證核發。匹配電量需小于等于用戶實際用電量。躉售用戶、園區用戶、增量配電網等主體對匹配對象的基礎信息、匹配電量、用戶實際用電量等信息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將綠色電力交易結果、結算依據等經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同步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用于綠證劃轉。


    第九章市場服務


    第四十八條綠色電力交易電能量部分收費標準參照云南省中長期電力交易的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執行。


    第四十九條為實現綠色電力全生命周期的追蹤溯源,電力交易機構需根據批發側綠色電力交易及零售側綠色電力交易數據、綠色電力交易結算數據等,整理形成購、售電主體對應關系明確,對應交易電量明確的數據,并將全業務環節信息通過區塊鏈進行存儲。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省內相關電力市場細則以及南方區域綠色電力交易規則等規定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國家相關政策調整的,按最新政策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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