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西藏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藏礦業)發布《關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則扎布耶鋰業高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重大合同的進展公告》。
公告顯示,西藏礦業于2021年10月25日披露了《關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則扎布耶鋰業高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重大合同的進展公告》(編號:臨2021-035)確定國家電投集團西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家電投”)為西藏扎布耶鹽湖綠色綜合開發利用萬噸電池級碳酸鋰項目(BOO)(以下簡稱“項目”)中標單位。今日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則扎布耶鋰業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喀則鋰業”)與國家電投就上述項目正式簽訂了《供能服務合同》,合同為經雙方簽字、蓋章并獲得雙方集團公司審批通過之日起生效。
據公告,雙方合作的服務期限約定如下:項目的供能服務期的起始日為項目建成正式投運之日,供能服務期為25年。
實施方面,國家電投應當根據日喀則鋰業提供的最終的設計值(暫定年用電量約2.6億千瓦時;蒸汽采暖季35t/h、非采暖季31t/h,參數5bar,158℃)進行項目的設計;負責本項目的資金籌措、項目建設、運營、維護等,為日喀則鋰業提供一攬子供電、供汽服務;雙方共同約定,2023年7月30日日喀則鋰業碳酸鋰項目和國家電投供能項目均具備用能、供能條件,如一方不能達到此要求,需統籌調整雙方項目進度,并需取得對方的書面同意意見。
公告顯示,合同價格方面,供電價格0.819元/千瓦時(含稅),供汽價格為280元/噸(含稅)進行結算,供電(汽)量結算以甲方計量點關口表的計量為準。
據此前報道,該項目計劃采用BOO模式配套建設“光伏+光熱”項目解決用電問題。據西藏礦業此前發布公告,該項目配置4.2萬千瓦光熱、7萬千瓦光伏和105MWh/52.5MW儲能,光熱鏡場面積58萬㎡,儲熱時長24小時,主要為扎布耶碳酸鋰廠提供孤網運行、電網應急、綜合能源等一攬子調度運行方案。
以下為公告原文:
關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則扎布耶鋰業高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重大合同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西藏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披露了《關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則扎布耶鋰業高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重大合同的進展公告》(編號:臨2021-035)確定國家電投集團西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家電投”)為西藏扎布耶鹽湖綠色綜合開發利用萬噸電池級碳酸鋰項目(BOO)(以下簡稱“項目”)中標單位。今日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則扎布耶鋰業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喀則鋰業”)與國家電投就上述項目正式簽訂了《供能服務合同》,合同為經雙方簽字、蓋章并獲得雙方集團公司審批通過之日起生效。合同內容及金額等主要信息與中標通知書一致,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交易對手方介紹
1、名稱:國家電投集團西藏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粟剛
3、注冊資本:52,394萬元
4、主營業務:新能源發電項目(風電、太陽能發電、地熱等)、小水電項目的開發、投資、建設、經營和管理,組織
電力的生產銷售;風電及其他能源的咨詢、信息交流、委托運營以及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開發與推廣應用,電力設備維修及國家批準或允許的其他業務。
5、住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第8幢4樓5樓。
6、關聯關系:公司與國家電投不存在關聯關系。
7、最近三年公司未與國家電投發生類似交易。
8、履行能力分析:國家電投具有豐富的新能源項目開發、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經驗。具備履約能力。
二、合同的主要內容
1、合同甲方(用能方):西藏日喀則扎布耶鋰業高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供能方):國家電投集團西藏能源有限公司
2、合同生效: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名、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獲得雙方集團公司審批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供能服務期滿為止。
3、服務期限:項目的供能服務期的起始日為項目建成正式投運之日,供能服務期為25年。項目建成正式投運后,因非乙方原因導致光伏光熱電站在一段期間內停止發電的,供能服務期限中止并待光伏光熱電站恢復發電后開始繼續計算。項目的供能服務期在必要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長。
4、項目方案設計、實施:1)乙方應當根據甲方提供的最終的設計值(暫定年用電量約2.6億千瓦時;蒸汽采暖季35t/h、非采暖季31 t/h,參數5 bar,158℃)進行項目的設計;乙方應根據甲方西藏扎布耶鹽湖綠色綜合開發利用萬噸電池級碳酸鋰項目的可研,設計制定相應供電、供汽方案與計劃,在西藏扎布耶鹽湖綠色綜合開發利用萬噸電池級碳酸鋰項目以及項目投產后一年內,雙方均應達到各自項目設計的目標,如遇不可抗力除外。2)乙方負責本項目的資金籌措、項目建設、運營、維護等,為甲方提供一攬子供電、供汽服務,乙方為碳酸鋰廠提供孤網運行、電網應急、綜合能源等一攬子調度運行方案。年等效供電供汽滿發運行小時數為8000小時,供能能力需確保甲方碳酸鋰生產的安全、穩定、可靠綜合能源供應。3)項目實施總體原則為甲方西藏扎布耶鹽湖綠色綜合開發利用萬噸電池級碳酸鋰項目(以下簡稱“甲方碳酸鋰廠項目”)與項目應二者同步建設、投產;雙方共同約定,2023年7月30日甲方碳酸鋰項目和乙方供能項目均具備用能、供能條件,如一方不能達到此要求,需統籌調整雙方項目進度,并需取得對方的書面同意意見。
5、合同價格:供電價格0.819元/千瓦時(含稅),供汽價格為280元/噸(含稅)進行結算,供電(汽)量結算以甲方計量點關口表的計量為準。
6、因本項目具有技術門檻高、投資大、用戶選擇單一的特點,故甲乙雙方約定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機制。
7、雙方權利及義務:1)甲方根據本合同接受乙方的輸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及約定標準的汽能,且乙方提供的能源技術方案和配置要求能夠滿足甲方滿負荷生產以及峰值生產需求。具備滿足西藏扎布耶鹽湖綠色綜合開發利用萬噸電池級碳酸鋰項目生產的安全、穩定、可靠綜合能源供應,實現“孤網運行、電網應急、綜合能源一攬子調度”的運行方案,克服近區電網網架架構脆弱、電源不穩定、與民爭電以及電網調度復雜的缺點,充分考慮西藏扎布耶鹽湖綠色綜合開發利用萬噸電池級碳酸鋰項目未來二、三期的生產能源需要,具有一定的改造性和擴展性,包括電改汽等方案。3)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用電設施,合理控制用電系統電能質量。4)西藏扎布耶鹽湖綠色綜合開發利用萬噸電池級碳酸鋰項目EPC+O與項目互為前提條件,乙方應確保二者同步建設、達產,否則雙方均保留追責賠償權利,但事先均應做好溝通,友好協商解決。
8、主要違約責任:
乙方(供能方):1)乙方未按照約定日期滿足甲方碳酸鋰項目的正常用能需求,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2)在雙方約定日期一年(365天)后,因乙方原因,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電(汽)不足設計值的65%時,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3)在雙方約定日期一年(365天)后,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電(汽)質量不符合約定標準,不能保證提供的電(汽)滿足甲方連續性全天24小時正常生產(因檢修、技改、維修等雙方協商確定停供的除外),直接或間接造成甲方產量下降或造成設備損壞導致甲方停產、減產的,雙方應對此進行根本原因分析,并采取修復、更換等方式,以盡快恢復設備原狀或供能。乙方應根據雙方確認或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鑒定結果,承擔相應損害賠償。
甲方(用能方):1)甲方未按照約定向乙方支付款項時,應當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按照未付款金額為基數每日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2)在雙方約定日期一年(365天)后,因甲方機械設備用能負荷發生變化(事先通知的除外)造成乙方設備損壞的,雙方應對此進行根本原因分析,并采取修復、更換等方式,以盡快恢復設備原狀或功能。甲方應根據雙方確認或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鑒定結果,承擔相應損害賠償。3)甲方未按照約定日期正常使用電能、汽能且造成乙方無法供能的,應當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合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該合同履行對公司本年度的資產總額、凈資產和凈利潤等不構成重大影響。
2、2021年8月27日,公司于巨潮資訊網披露了《關于西藏扎布耶鹽湖綠色綜合開發利用萬噸電池級碳酸鋰項目的公告》。該合同的履行有助于萬噸電池級碳酸鋰項目的推進,對公司業務獨立性不構成影響,不會因履行該合同而對合同對方形成依賴。
四、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風險
該合同雙方均具有履約能力,但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如遇到不可預計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可能導致合同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無法履行的風險。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日喀則鋰業與國家電投簽訂的西藏扎布耶鹽湖綠色綜合開發利用萬噸電池級碳酸鋰項目(BOO)《供能服務合同》。
特此公告。
西藏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