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原則上將在10個工作日內兌付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
《公告》指出,電網企業應當及時足額向納入國家補貼范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轉付中央財政等補貼。原則上電網企業在收到中央財政補貼資金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轉付地方財政補貼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電網企業在收到地方財政補貼資金10個工作日內,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除此之外,《公告》還明確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簽訂購售電合同,未簽訂購售電合同的,不得進行電費結算。以及,電網企業不得自行開具承兌匯票用于支付發電企業電費,不得使用承兌匯票轉付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中央財政補貼。
據悉,新版的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目前正在執行的《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電監價財﹝2008﹞24號)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