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了關于征求《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意見的函,用行業管理辦法來規范市場的規范運行,是一個良好的開端。
《辦法》的制定,目的是回應八個電力現貨試點省份或地區普遍反映的市場信息披露不足問題,推動電力現貨市場的建設更加規范化。
電力現貨市場,與其他商品的交易一樣,能否有效率的運作,要看市場運行的規范性。假如買賣的是糧食,外來的糧食量不知道,運糧的道路通道暢通是否不知道,本地的買糧食和賣糧食的商人,交易是盲目和非理性的。假如個別商人提前知道了這些消息,自然就能在市場上興風作浪了。市場力防范問題,不僅是從限制單一主體規模、限制價格著手。良好而必備的信息披露,也是防范市場力濫用的好方法。
進步性說完了,咱再談談不足的地方。
還是以糧食買賣為例,我們來編個故事,探討一下信息披露滯后和不完備性對糧食買賣的影響。
某批糧食運糧船,在海上遇到風浪,本來答應運來的糧食,運不來了。糧食市場離產地很遠,買糧食的和賣糧食的都不知道這個消息。市場管理者早上知道了,開市前先告訴跟自己關系好的買糧食的和賣糧食的,他們自然該知道該如何交易了。到快停止交易的時候,再告訴全體買糧食的和賣糧食的,自然會出現個別人發大財,大家賠錢的現象了。或者說,更技巧一些。把具體的運糧船受損情況告訴昨晚上一起喝酒的某老板,同時在市場中,先發一個模糊的消息,某糧食通道部分受阻,晚上再更正為全部都運不來了,會發生什么,大家應該都懂。
對應到電力市場,就像是新能源的實時出力和規定的發布時間:實時運行結束后盡快發布。
由誰來判斷是否為“盡快發布”?是問題出來一個小時后發布還是四個小時為盡快發布?規則沒說。讀者如果有興趣,可以把“盡快發布”做為關鍵詞,查找一下全文里,一共寫了多少個盡快發布。
不設置披露信息的強制時間,就會在實際運行中產生信息披露的不及時和不完備問題。其實,很多信息,早就具備了同步實時發布的條件了。
還有些規定也很讓人摸不著頭腦。
規則第六條規定“信息披露主體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信息披露主體須對不愿披露的信息提供詳細分析說明,通過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后可免除披露。”
這一條規則究竟是給誰準備的?以什么樣的標準審議免除披露責任?怎樣保證免除責任的公平性?
目前看,肯定不是給發電側和售電公司和用戶準備的。如果某市場主體,找個理由說,披露信息可能影響自身安全或者集體安全等問題,是否都能豁免自己的信息披露義務呢?值得商榷。規則的嚴謹性,在此處受到挑戰。
還有規則的第二十九條,“任何市場成員不得未經授權向他人披露涉密信息。能源監管機構、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獲取相關信息不受本辦法限制。市場成員的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市場交易的言論。”
前兩句話,非常正確,最后一句,話鋒突然一轉,則讓人無法理解。前兩句說的是涉密信息管理問題,后面說可能造成某后果的言論必須限制,非常突兀。
如果這條規則能夠嚴格執行,基本上隨二次電改應運而生的新媒體,可以考慮關張了。
市場涉密信息,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等脫密期后才能發布,這個規定沒有問題。但如果市場成員的工作人員迫于規則壓力,都對不涉密的市場運行情況也三緘其口,新媒體能干的事情,也就剩下轉載官宣文件了。
關于電改進程,大家能看到的信息,基本上就可以分為三類了:一是官宣取得重大成績,二是官宣運行情況良好,三是官宣取得預計效果,領導們就可以對電改放心了。
去年八個現貨市場省份,現貨試運行情況“民宣”多于“官宣”的“不和諧”現象,領導們就再也看不到了。
這條規定很可能將不恰當的擴大市場管理機構的權力,以可能影響市場交易的帽子,阻止正確的意見反應,阻止新聞媒體監督在電力市場交易體系正確運作中的作用發揮。
以上這些擔憂,可能全無必要,畢竟這只是征求意見稿,相信文件的正式版本,會更加完善。
信息披露辦法的認真執行,將改變電力市場競爭的基礎。市場信息分析和基于市場信息分析的策略制定,將成為發電集團和售電公司和自主交易大用戶的必備工作。
隨著信息披露的逐步細化和復雜,未來還會產生專門的市場信息分析和市場策略咨詢公司,來為中小發電企業和中小售電公司提供服務,來助力其適應競爭,在電改的競爭中博取自己的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