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丁仲禮12月24日在北京表示,根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能源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針對當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新形勢、新問題,建議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法修改。
今年8月至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可再生能源法執法檢查。丁仲禮當天代表執法檢查組向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關于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說,自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以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模顯著擴大,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升。中國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的累計裝機規模均居世界首位。2018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18670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6.7%。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總裝機容量是2005年的94倍,發電量是2005年的91倍。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12.5%左右,比2005年翻了一番。
報告指出,隨著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產業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進入全面、快速、規模化發展階段,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規定在實施中存在相互間不夠協調、執行不夠到位等問題,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業統籌解決。這些問題包括相關規劃尚未充分銜接,可再生能源消納壓力仍然較大,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落實尚不到位,電價補償和發展基金問題較為突出等。
為此,報告建議,做好頂層設計,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協調性;完善體制機制,統籌解決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加強統籌協調,綜合研究解決補貼資金拖欠問題;健全政策措施,實現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堅持科技創新,推動解決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著眼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報告建議,在立法目的中充分體現中共中央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及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戰略部署,進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綜合考慮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目標,明確由電網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共同承擔全額保障性收購責任的法律定位。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目標引導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機制,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適當調整有關電價補貼的規定,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形成機制。細化相關法律責任條款,強化電網、石油、燃氣、熱力等企業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