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努爾·白克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努爾·白克力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努爾·白克力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努爾·白克力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努爾·白克力利用擔任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副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代主席、主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推廣產品、享受優惠政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910萬余元。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努爾·白克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努爾·白克力到案后能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涉案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努爾·白克力簡歷
努爾·白克力,男,維吾爾族,1961年8月生,新疆博樂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班政治理論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
1978.11-1983.08新疆大學政治系政治理論專業學習
1983.08-1984.11新疆大學政治系學生輔導員、團總支書記
1984.11-1989.01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副書記
1989.01-1992.01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書記(1986.09-1989.07中央黨校培訓部研究生班學習)
1992.01-1992.06新疆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
1992.06-1993.09新疆大學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93.09-199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專員助理(其間:1994.05-1994.11掛職任山東省肥城市副市長)
1995.04-1996.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副專員
1996.03-1998.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
1998.02-1998.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8.03-2000.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0.12-2003.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4-2005.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
2005.01-2007.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07.12-2008.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代主席
2008.01-2014.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主席
2014.12-2018.9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正部長級),國家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