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環球 | 0評論 | 3916查看 | 2012-06-19 22:56:21
近日黑龍江省頒布《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其中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而且探測出來的資源屬國家所有。據稱這是我國首個規范氣候資源利用的地方性法規。這則信息一經披露出來就引來很多人的質疑。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風能和太陽能是否屬于國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顯然,《憲法》并沒有對風和陽光等自然資源視為國有資源。國家大法之所以不將風和陽光視為國有資源,可能是由于調節和管理這類流動性極大的特殊資源會引發無法想象的巨額社會成本。事實上,世界各國都沒有對風和陽光當作國有資源看待的先例。
那么,黑龍江省為什么要針對風和陽光進行立法呢?有一種說法是為了減少氣象災害所造成的人員死亡數和經濟損失數量。我們不妨設問一下,風能和太陽能被開發或不被開發,與氣象災害所造成的人員死亡數和經濟損失數量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系?如果有人開發出了風能和太陽能并歸國有,氣象災害所造成的人員死亡數和經濟損失數量就能減少?不歸國有,這類損失就增加?就我國甚至發達國家的技術水平而言,我們還沒有發現任何一個國家擁有對風和太陽的控制能夠影響到其對人類造成不同災害程度的技術。
如果我們撇開那些堂而皇之的說法做一點理性分析的話,我們即刻就會想到“設租”這個詞,所謂“設租”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部門為了獲取一定的超額租金而設立了行業的進入門檻。筆者認為,《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可以理解為一種設租。甚至是否能夠得到設想的租金還不確定,因為風是流動的,它不會因為在黑龍江被利用了或不被利用,在吉林或其他地方就不能被利用;太陽光也不可能僅照在黑龍江的大地上,而其他地方就整天漆黑。這樣,如果一個地方限制對這類特殊資源的開發,那么,他們完全可以選擇到其他地方進行開發。這樣的法律只能起到限制當地這類產業發展的作用而已。
如果從國家的產業政策層面看,風能和太陽能產業的發展已經被確定為我國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國家出臺的一系列相關政策看,國家明確規定要充分利用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的各自優勢,加速這些產業的健康發展,政府要創造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而不是相反。的確近一兩年,我國的新能源產業尤其是光伏產業出現了過剩的現象,但這不能完全怪罪于企業,不能因此而一股腦地限制這些產業的發展,更不能通過設租方式蠶食它們的發展。我們所能做的只能是研究這些產業發展的內在規律性,探尋影響它們健康發展的制約因素,制定出科學發展的政策措施,如果各地都能從這一立場出發,包括風能和太陽能在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必將在我國獲得最終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