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考慮某地區用電量、發電量、負荷預測、發電預測等多方面,得出該地區未來某一時間段可能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并基于中長期交易、基礎電價交易和市場化交易等多種方式實現該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
發展可再生能源是實現能源轉型不可或缺的基礎。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得到了迅猛發展,裝機規模持續擴大。然而可再生能源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越來越大的挑戰,特別是補貼資金缺口和棄風限電等問題凸顯,而電網公司在其發展中往往扮演“被動消納”可再生能源的角色。從這一角度著手,以電網公司為主體實行新增可再生能源電量競爭性招標制度,或許是解決補貼資金缺口和棄風限電等問題的一個良好思路。
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的挑戰
目前,可再生能源在裝機規模和電量不斷提升的同時,也存在消納風險和電價補貼資金缺口等問題。這些問題反映了現行電力體制、政策機制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之間的深層次矛盾,電網公司在其中也往往扮演的是“被動消納”可再生能源的角色。
目標規劃。現行的可再生能源開發目標引導制度主要是基于資源狀況和能源消費水平,依據總量目標進行科學分解得到的目標和規劃。地方電網往往也需要將可再生能源裝機和規劃情況等作為規劃依據之一,并依據送出和消納情況等進行滾動修編。
通道建設。由于電網的自然屬性,各地的輸配電網由當地電網公司獨家投資建設并承擔相應成本,電網送出通道建設的時間往往較長,特別是在“三北”等地區,需建設的輸送通道成本較高,這就在經濟層面上導致電網公司在輸送通道建設上的意愿不強,電力基礎設施不能夠滿足日益增長的新能源接入需求,送出通道建設的時間與可再生能源建設時間不匹配。
并網運營。電網公司需保證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往往為此需調度大量資源,而目前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等尚未完善。總體而言,電網公司在并網運營中處于被動消納可再生能源的地位。
新增可再生能源電量競爭性招標制度的設想
目前,對本地裝機、負荷和消納等情況最為了解的是當地電網公司,而電網公司也是現行可再生能源電價制度補貼兌付的執行主體。筆者認為,應考慮以消納為本的可再生能源裝機方式,電網公司可作為執行主體實行新增可再生能源電量競爭性招標制度,以固定電量的中長期招標為主,浮動電量的基礎電價交易或市場化交易為輔,實現某地區的可再生能源裝機目標。
新增可再生能源電量競爭性招標制度是指綜合考慮某地區用電量、發電量、負荷預測、發電預測等多方面,得出該地區未來某一時間段可能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并基于中長期交易、基礎電價交易和市場化交易等多種方式實現該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制度。
設想的電量競爭性招標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一是新增可再生能源電量預測部分,二是競價部分,三是合同的簽訂、執行與監管部分。
新增可再生能源電量預測。地方電網企業結合本地區當前時間段的用電量、負荷水平、發電量、電網規劃情況等,對未來的用電規模進行預測,得出新增用電量,并根據裝機指標、市場監測預警、消納空間等得出未來該地區所需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需求。
如某地區電網公司結合前一年當地的用電量、發電量和電網規劃等數據,在每年大約11月預測得出第二年的用電量,基于當地年發電利用小時數和消納指標等數據,得出新一年可能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競價。電網公司披露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電網接入條件、負荷情況以及其他所需信息,為發電企業競爭該地區電量提供所需條件。發電企業等對可能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進行測算,并得出最終新增可再生能源電量總報價等相關信息,由電網公司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在評標階段,專家可根據企業能力、技術水平、上網電價等進行綜合評價,得出中標發電企業,并與中標發電企業簽訂可再生能源售電合同。
合同的簽訂、執行與監管。發電企業與電網公司簽訂的可再生能源售電合同,應明確交易期限、上網電量、結算方式、結算電價等相關權責。交易期限可以20年經營期為限,并逐步縮短,上網電量以電網公司核算的新增可再生能源電量為準。發電企業進行該地區新增可再生能源裝機的建設、并網及運營,電網企業負責該地區可再生能源外部接網設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的投資建設,為其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服務。
由于電網公司是以電量競爭性招標的方式來對可再生能源裝機進行招標,因此該可再生能源裝機并網電量應與合同電量大致相等。電網公司負責對上網電量進行統計和結算,并負責進行考核。若并網電量低于合同電量某一約定值,如低于合同電量的97%以下,或到并網期限內未實現并網,則由電網公司制定相應的懲罰機制進行考核,若并網電量高于合同電量,高于部分則執行多余電量的收購、調劑,實行基礎電價交易或進入電力現貨市場進行市場化交易。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價格和能源主管部門等可對電量競爭性招標的基本情況、并網接入情況、相關價格及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實施監管,電網企業仍作為電價兌付的主體。
新增可再生能源電量競爭性招標制度的路徑
從規模上,可采取先小規模試點,后大規模推廣的方式。在初期對適用于接入配電網運行、就近消納的中小型發電設施,如小規模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和生物質發電等,由電網公司根據測算結果實行電量競爭性招標,后期根據發展情況可擴展至較高電壓等級的、接入輸電網絡的風電場和光伏電站等,還可以依據規劃的電能輸送通道,合理安排可再生能源電量規模并實現競爭性上網。
從合同電量上,可采取先實行20年合同電量,后再逐步縮小直至全部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方式。在初期與現有可再生能源裝機合同一致,采取20年的合同電量,后期逐步縮短合同電量年限,其他時間采取基礎電價或市場化交易等方式上網,并最終實現全部可再生能源電量的市場化電量交易。
從招標制度上,可先制定小規模試點的配套政策,實行“固定電量+競爭性招標”的制度。后期根據發展規模和電壓等級等,與配額制、保障性收購等制度相結合,實行“固定電量+市場化交易”完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電量競爭性招標制度。
新增可再生能源電量競爭性招標制度的優勢
電網公司采用新增可再生能源電量競爭性招標制度有以下幾個優勢。
切合了電力市場化方向。一方面,以競爭方式配置可再生能源項目,能夠有效反映可再生能源建設成本,解決目前標桿電價難以及時跟蹤實際成本的問題,體現了真實的可再生能源市場水平。另一方面,采取逐步縮小合同上網電量并增加市場化交易電量,推動了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的發展。
保障了地區的消納水平。由電網企業為主體實行電量招標,能夠有效保障該地區的可再生能源消納,改變了以往電網公司被動消納的局面,既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消納比重,也減輕了地方電網的壓力,進一步發揮了電網企業配置電力資源的權利和優勢。同時,符合電網公司建設能源互聯網等業務方向,在拓展電網公司業務的同時,也能夠吸引大量穩定的優質客戶,以更大的業務范圍和市場交易量帶動電網效益的有效增長。
無需國家補貼。以電網公司為主體對可再生能源電量進行招標,其價格在初期雖然還高于燃煤發電企業脫硫脫硝電價,但從長遠來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逐步發展會導致成本水平的逐步降低,逐漸低于并與脫硫脫硝電價脫鉤,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優勢將逐漸顯現,而未來電網企業以較低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對電網公司較為有利。
減少了投資,提高了設備利用效率和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對于發電企業來說,競標能夠倒逼發電企業降低成本,減少投資;對于電網公司來說,依據資源條件、負荷情況等分區域接入可再生能源,能夠顯著提高設備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