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報 | 0評論 | 3334查看 | 2018-08-08 09:21:57
提到可再生能源,一定繞不開補貼這個話題。近日國家能源局明確表示,不區分存量、增量資產,可再生能源補貼強度維持20年不變,同時引入綠證交易制度,共同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作為全球新能源行業的領軍國家,德國的綠電補貼也幾經變化,逐漸成熟,在促進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梳理德國可再生能源法律28年的發展,可以管窺補貼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巨大作用。
可再生能源法在德國已有28年歷史,其獨特的可再生能源立法模式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德國可再生能源立法可分為兩大階段,即《電力入網法》(簡稱Streg)階段,和2000年開始的EEG立法階段。其中從2000年至今,EEG根據行業和市場的變化,已經歷了幾次重大修改。
德國于1990年12月制定了《電力入網法》,1991年生效后,又于1994年1998年兩經修改,于1999年廢止,可謂一波三折。該法的目的是將上網電價這一制度引進德國,以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和并網,強制電網運營商不僅有義務接收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并且要以固定的價格收購。固定溢價收購有效促進了德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特別是風力發電,1991年德國風力發電裝機量達4.38GW,比之前增加了48倍,使得德國一舉超過美國,成為世界風電冠軍。
與此同時,Streg也給一些公共事業單位帶來了不小的經濟壓力,尤其是在沿海風電樁密集的地區。這也是Streg在1998年再次被修訂的重要原因。修訂后的Streg增加了”雙重限制”,規定電力供應商和主要的電力購買者所購買的綠電,最多不能超過其發電總量的5%,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率保持在10%以下;2000年,德國北部可再生能源發電已達到10%,“雙限制”的規定在法律上阻礙了風電的進一步發展,為消除這一障礙,同時進一步發展太陽能光伏和生物質能,德國于2000年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EEG,綠電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2000年至今,EEG又經多次修訂,經歷了6個不同的階段,經過多年發展,EEG已成為世界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典范。六個不同階段分別為:
EEG2000(1991-2003年),如果說Streg是對固定電價的首次嘗試,而EEG2000就是對固定電價的首次改革。EEG2000旨在為不同類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設置不同的價格。同時明確了新建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廠可以享有長達20年的固定補貼。
EEG2004(2003-2008年),完善上網電價制度,EEG2004的修訂,也是因為德國實施了歐盟規定的《可再生電力指令》,即RES-E。
EEG2009(2009-2012年)修訂的主要原因在于,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速度遠超政府預期。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已超過EEG2004提出的目標。EEG2009再度完善了新增發電容量的固定上網電價調制機制,同時鼓勵自發自用,并首次提出了市場化方面的條款。
EEG2012(2012-2014年),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進入市場;同時根據不同的技術、安裝和施工難度等進行差別定價,鼓勵和促進不同規模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快速發張,并保證了穩定的長期投資環境。同時EEG2012將可再生能源發電目標提高到2020年達到35%;2030年達到50%,2040年達到65%,2050年達到80%。這些目標已表明未來在德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中心地位。
EEG2014(2014-2016年),這個階段嚴格控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并首次提出了針對光伏發電的招標制度,重點推進光伏發電市場化。此階段也是EEG制度的重要轉折點,被譽為EEG2.0.時代。EEG2014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將可再生能源發電帶入德國和歐盟自由市場。
EEG2017(2017年-今)是德國進入全面能源轉型階段,該補貼不再由政府決定,而是由市場競價體系來確定,這說明德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已比較成熟。全新的競價體系也確保了高水平的市場參與度和可再生能源的穩步發展。
屢屢變更的德國可再生能源法發展絕非一勞永逸,但立法卻在整個過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不妨借鑒EEG的經驗,適時修訂,促進行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