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數個示范項目已啟動招標。各項目業主根據各自項目的特點及自身的能力、需求,對項目建設采用EPC總包、分島EPC及單獨設備采購三種常規模式進行。部分項目同時招標了OE來代表業主的利益監督并推動各EPC的工作進度。
由上表可見,大多數國企為投資主體的項目均采用了EPC總包模式,設計院為投資參與主體的項目則采用了單獨設備采購模式,有一定技術積累的項目方則采用了分島EPC建設模式。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總承包商對整個建設項目負責,但并不意味著總承包商須親自完成整個工程項目。除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總承包商必須完成的工作外,總承包商可以采取分包的方式完成其余工作。
采用總包模式對業主而言非常便利,選擇一個靠譜的EPC可以省去很多工作。如果工程出現問題,可以追究總包方的責任,在罰則設置上也更加簡單。但總包EPC的價格往往相對會高一些。對光熱項目不太了解、僅僅是作為投資方的業主而言,總包模式應是最合適的模式。在總包模式下,業主為更好地管控EPC,往往也會另招OE為其服務。
分島EPC將整個項目分拆,有利于降低總體采購成本,但客觀上增加了分島EPC承包商之間的溝通時間和溝通成本,對責任的追究可能出現相互扯皮的現象。這就需要業主方有較強的協調能力,對光熱技術有較深的了解。
為彌補在協調能力方面的不足,業主方往往會另外招OE來幫助其完成相關協調溝通和監督工作。中廣核德令哈電站之所以采用分島模式,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其有過一定的光熱技術積淀。在中廣核德令哈電站建設過程中,一般由業主方牽頭,OE配合,召集三個分島的總包方定期進行協調溝通,以共同解決各自遇到的問題,當然效率也相對降低了一些。
單獨采購設備的模式相對適用于自身擁有較強光熱電站集成能力的業主,如上表中的西勘院共和項目,其在傳統電力項目建設中擁有較強的EPC能力,自身作為項目的投資方和EPC,對項目建設所需的相關設備進行統一采購,依靠自身的工程能力完成建設。一般采用這種模式的項目沒有另招OE。
另外,民營自有技術的代表首航節能和中控太陽能主導下的敦煌100MW熔鹽塔電站和中控太陽能德令哈50MW熔鹽塔電站也均采用了這種模式。依賴于其自身對光熱電站集成技術的長期研究和示范,積累了豐富經驗,具有自我完成項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