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 0評論 | 4008查看 | 2017-08-31 13:39:00
近日,德國《可再生能源法》(2017)出臺了一系列新規,其中相當一部分具有重大實際意義。最重要的新規是采用招投標模式來確定對可再生電力的津貼。新法案為租戶用電模式和本地用電模式等分散式電力供應商提供了機會。這些機會能否實現主要取決于各聯邦州是否積極響應,根據法律授權出臺相關法規。相關法規的實際出臺將對可再生能源市場主體意味著新的選擇和商機。
2016年,德國通過《可再生能源法》(2017)的修訂案。起初,德國立法機關宣稱僅會在2014年出臺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礎上對招投標程序部分進行微調。但從最新出臺的《可再生能源法》(2017)可以看出,法案的修改幅度遠遠超過了原定計劃。新法案中的許多新規雖然與招投標關系不大,但卻與實際操作息息相關。
轉換至招投標程序
《可再生能源法》(2017)最重要的一項變化在于,將可再生能源補貼國家定價制度轉換為公開競爭的招投標程序,以確定對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發電的資助額度。同時,新規對免予招投標程序的各種例外情況也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尤其對于市場份額小、不愿參與招投標程序的小企業具有重大意義:裝機容量不足750千瓦(小機組界限)的光伏和風力發電機組的電力入網補貼將繼續按照此前的規定(扶持型直接入市模式)執行。對于生物質能發電機組,150千瓦裝機容量是招投標的界限。此外,對于水力和地熱發電機組,將來依然不需要適用新招投標程序。
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針對風能設備發電實施的招投標程序中,市民參與的可再生能源合作社將享有一定優惠,這是為了讓地方合作社和鄉鎮都能共同參與到能源轉型過程中。根據新的法律規定,參與公開招標的前提是:項目所在地的鄉鎮在可再生能源項目中至少參股或者有機會參股10%。招投標程序中的最高出價亦被視為可再生能源合作社(不超過六個風能發電機組或1800萬瓦裝機容量)的入網電價,而不論其自己的出價多寡。
新增光伏補貼區域
此外,作為能源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空地投標條例》中關于空地光伏發電設備入網的招投標程序的規定,原本到2017年底有效,但將因《可再生能源法》(2017)修訂案的實施而提前于2017年初失效。該修訂案規定,除了現有優惠區域外,農田和綠地光伏設施也將獲得電力補貼。然而,獲得補貼的前提是聯邦州須就此制定本州的具體規定。具體哪些聯邦州會出臺相關規定,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可再生能源法》(2017)還包括引入所謂“租戶用電模式”的法規授權。該模式規定,如果供電目標是居民樓且供電被該樓住戶所消耗,則光伏設備運營商只需要為其向該樓住戶輸出的電力支付相對優惠的分攤款。在相關條例出臺后,這種租戶用電模式將與目前受扶持的電力自給模式享受同等補貼優惠。
新法案還規定,可以對直接入市的可再生電力作出區域性綠色電力標示。這樣,電力用戶就可以通過該標示得知,他們的用電是否來自于他們所在的區域。但這僅是新法案作出的一項法規授權,各聯邦州是否以及何時出臺相關法規,還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