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解讀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就文件出臺的背景、政策目標、主要內容等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意見》出臺背景
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價格、財稅、金融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其中,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通過從電價中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方式籌集資金,對上網電量給予電價補貼。2012年,按照有關管理要求,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轉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管理。此后,中央財政累計安排資金超過4500億元,有力支持了我國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快速發展。截至2019年底,全國累計風電裝機2.1億千瓦,光伏發電2億千瓦,生物質發電2254萬千瓦,為實現202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的15%目標提供了有力支撐。同時,在規模化應用的過程中,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水平不斷提升,成本持續下降,已具備和傳統能源競爭的基礎,逐步成為我國能源結構轉型的重要力量。
同時要看到,隨著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快速發展,相關管理機制已不能適應形勢變化的要求。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遠不能滿足可再生能源發電需要,補貼資金缺口持續增加,相應帶來一系列問題,亟需對相關管理機制進行調整,以更好適應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現狀,實現可再生能源向平價上網的平穩過渡。
在充分總結相關政策經驗的基礎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自2018年起即共同著手《意見》的起草工作。2019年以來,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以召開座談會、調研等形式,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地方、行業協會、企業、研究機構和專家的意見。為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穩定健康發展,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后,經認真研究,最終形成了《意見》。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主要明確4方面內容:一是堅持以收定支原則,新增補貼項目規模由新增補貼收入決定,做到新增項目不新欠;二是開源節流,通過多種方式增加補貼收入、減少不合規補貼需求,緩解存量項目補貼壓力;三是凡符合條件的存量項目均納入補貼清單;四是部門間相互配合,增強政策協同性,對不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施分類管理。
三、2020年新增補貼項目確定辦法
自2020年起,所有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均采取“以收定支”的方式確定。根據基金征收情況和用電量增長等因素,預計2020年新增補貼資金額度為50億元,可用于支持新增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項目。同時,自2020年起,新增海上風電和光熱項目不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由地方按照實際情況予以支持,按規定完成核準(備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存量海上風力發電和太陽能光熱發電項目,按相應價格政策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
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進一步明確2020年可享受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類型和分類別的補貼額度,相應出臺具體的管理辦法,確保新增項目補貼額度控制在50億元以內。目前,國家能源局已就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管理辦法征求了各方意見,正在修改完善。發展改革委正在研究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管理辦法。為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確保“以收定支”原則的有效落實,未出臺管理辦法以及未按照管理辦法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規模范圍的項目,將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政策。
四、存量項目享受補貼政策的確認辦法
自2020年起,凡是符合條件的存量項目均納入補貼清單。財政部將要求電網企業盡快啟動補助清單的申報、審核和發布等工作。第一批至第七批目錄內項目可直接列入補助清單,尚未納入補助清單的項目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進行申報,經省級能源、價格管理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查后,由電網企業根據相關管理辦法規定,依照項目類型、并網時間、技術水平等條件確定,定期向全社會公布,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備案。國家不再發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助目錄。
電網企業應優先兌付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2019年光伏競價項目、自愿轉平價項目。
五、單個項目補貼額度確定辦法
為穩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收益預期,單個項目補貼資金額度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電價時采用的年利用小時數和補貼年限確定。達到補貼資金額度的項目不再享受國家補貼,但仍可按照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獲得更多收益。
六、關于接網工程補貼資金結算辦法
根據《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七批)的通知》(財建〔2018〕250號),已納入和尚未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可再生能源接網工程項目,不再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給予補貼,相關投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核定輸配電價時一并考慮。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所建接網工程,應由所在地電網企業回購,對于已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并領取補貼的接網工程,電網企業在接網工程回購時應扣除已獲得的補貼資金。
七、鼓勵金融機構對列入補貼清單的項目予以支持
新的管理機制建立后,隨著以收定支、新增項目不新欠以及合規項目納入補貼清單等措施的落地,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將具有穩定的收益。金融機構可據此作為評估項目的依據,按照市場化原則,對綠色能源予以支持,共同促進可再生能源行業可持續發展。
八、加強監管,保障享受補貼資金項目的合規性,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為保證財政補貼資金充分發揮效益,加強補貼資金使用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可再生能源法》要求,財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多種方式的核查工作:一是電網公司自查,每年定期組織對納入補助清單的項目開展核查工作,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機構,重點核查項目是否符合行業管理要求、補貼電量是否真實、發電項目補貼資金結算是否符合規則;二是由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專項核查,對發電項目建設程序、審批流程、運行排放是否合規進行核查;三是財政部將適時組織對補貼資金申領、發放等進行核查。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存在違反規定騙取、套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各省級電網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其他政策法規規定,通過挖掘燃煤發電機組調峰潛力、增加電網調峰電源、優化調度運行方式等,提高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確保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