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評論 | 3153查看 | 2018-02-06 13:40:00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清潔能源示范省(區)監測評價
體系(試行)的通知
浙江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甘肅省、寧夏自治區、青海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促進全國清潔能源示范省(區)持續健康發展,加強清潔能源示范省(區)建設及運行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總結各地成功經驗和工作方法,國家能源局決定建立清潔能源示范省(區)建設運行情況監測評價體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評價專項監測機制。各有關省(區)能源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清潔能源示范省(區)建設運行情況的自評價報告,建立清潔能源示范省(區)的滾動監測評價機制。同時,對各清潔能源示范省(區)建設情況實行專項監測,各有關省(區)能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填報建設情況、重大工程進展等信息,建立信息化管理機制。
二、建立清潔能源示范省(區)監測評價體系。清潔能源示范省(區)建設運行情況評價方法見附件1,評價等級分為:較好、一般和較差三個等級。監測評價體系由清潔能源利用目標完成進度、重點任務完成率、清潔能源消納情況、自評價報告完成質量4項指標組成。其中,自評價報告完成質量由國家能源局委托有關技術機構或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后確定。
三、監測評價結果用于指導各省(區)清潔能源項目建設規模及產業政策調整。監測評價結果為較好,表示該清潔能源示范省(區)建設開展較好,能夠按進度完成清潔能源建設目標,清潔能源消納情況較好,國家能源局將在《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該省(區)清潔能源開發建設規模;監測評價結果為一般,國家能源局將維持該省(區)清潔能源開發建設規模;監測評價結果為較差,國家能源局將減少該省(區)當年清潔能源開發建設規模,并調整相關產業支持政策,連續兩年監測評價結果為較差,則國家能源局不再將該省(區)作為清潔能源示范省(區)。
四、開展2017年清潔能源示范省(區)評價工作。各有關省(區)能源主管部門在2018年3月1日前提交2017年建設運行情況自評價報告。2017年清潔能源示范省(區)建設運行情況自評價報告模板見附件2。
自評價報告請報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聯系電話:010-51973293,15810493738,郵箱:xgxwww@163.com)。
特此通知。